株洲云龙示范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株洲云龙示范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doc
《株洲云龙示范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浏览量:5【字体:大中小】株云龙管发〔2009〕10号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云龙示范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示范区各部、各乡镇、办事处:《株洲云龙示范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株洲云龙示范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头部章总则头部条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实现生态城、文化城、旅游城的发展目标,促进云龙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示范区内享受本政策的所有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示范区总体规划以及“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第三条进入示范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一、二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在1000万元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和专利产品,投资额可降至500万元以上。三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其中餐饮、娱乐、休闲等日常一般性服务业不受上述规模限制。第四条生产性企业建设过程中在示范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在示范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全免。项目开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株洲市下限标准的30%执行。第五条实行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度,由示范区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对资料齐全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市级行政审批手续,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示范区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直至上级部门批复。第六条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基础配套设施由示范区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米以内;煤气(天然气)按城市建设进度配套到城市主次干道,从城市主次干道接入企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项目特需的电力专线KVA以上者,属特大项目用电)或其它专用管线由企业自行解决。第七条符合示范区产业定位、具有明显区域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示范区在土地出让金、报建费用等方面将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额、税收贡献度等视情况给予特别优惠,比如土地价格、财政补贴、贷款担保、专项扶持、贷款贴息等,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第八条设立税收贡献奖。对在示范区内新办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每年税收缴纳情况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企业或项目单位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建安税、企业所得税中示范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50万元),按该企业或项目单位向示范区缴纳税款(示范区实得部分)的1-4%奖励给企业法人或项目单位,奖金额上不封顶。第九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示范区地方留成部分,由示范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第十条对在示范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和投资担保公司,每年参与示范区建设的投资额占其业务总量50%以上的,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示范区地方留成部分,示范区按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章分则第十一条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一)对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在示范区建设企业总部,优先特惠供应土地。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2000万元的创意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0%进行一次性奖励。(二)凡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创意产业专项支持的创意企业,示范区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另外根据企业所获资金额予以适当奖励。(三)对企业通过审查的原创性电影、电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按每集(每集时间长度按45分钟计算)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四)对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租用示范区内办公用房进行研发、设计活动的,经示范区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当年租价的100%、50%和30%补贴,享受租金补贴蕞高不超过5万元/年。(五)经相关权威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示范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全额支持。期满后三年内减半支持。对单位和个人在示范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示范区管委会相关的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创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七)鼓励和支持创意产业园申报市级以上创业中心(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中心(孵化器)的则享受省、市相应的优惠政策。(八)凡利用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的创意产业园,给予50%的装修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九)创意产业园企业三年内对区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每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奖励给创意产业园开发建设机构。(十)对创意产业园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财政按下达项目要求给予资金配套。第十二条关于促进会展旅游产业发展:(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示范区创办展会企业,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展览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示范区留成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补贴。(二)鼓励会展企业开展各类展览活动,属经济社会成就展的示范区财政每次给予10-50万经费支持;属招商引资的,给予摊位费外的其它经费支持;属商品展销活动的,解决综合性宣传费用的50%。(三)支持会展企业申办大型展会,对于申办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展会成功者,示范区政府给予申办者50万元以上奖励。(四)鼓励企业进区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从正式营业年度起,前二年企业缴纳所得税示范区留成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补贴。(五)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自投入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示范区留用部分,前二年由示范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六)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加快提高旅游接待能力,旅游饭店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示 范区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 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示 范区留成部分,由示范区财政全额给予扶持。 (七)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 或委托全球300 强、国内20 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 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由示范区财政一次性给予40 万元奖励。 (八)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提升,不断增强对外影响力。被 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AAA、AAAA、AAAAA 级景区(点)称号的,由示范 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 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年接待旅游团队3000 人次、5 000 人次以上的星级农家乐,经示范区财政部门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1 万元、 2 万元的奖励。 (十)对主要用于从事会展业务的新建展览场馆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 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对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满足建设 用地需求;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经营性质,其供地方式及 供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当 地标准下限征收。对特别重大会展旅游项目用地,由示范区按有关规定实行个案 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投资总额1 亿元以上、投资密度不低于1000 万元/亩的新建商务写字 楼,自开业之日起计算,其引进的示范区外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中的示范区实得 部分,头部年按5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30%比例奖励给开发商;其引进的示 范区内企业新增生产经营性税收(以上年度企业纳税数额为基数)中的示范区实 得部分,头部年按3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20%比例奖励。 (二)鼓励开发建设创业中心(工业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建筑三层(含 三层)以下部分的报建费用按现行工业项目标准收取,三层以上部分的报建费用 实行“先征后奖”(省、市部分除外),由示范区政府给予等额奖励;创业中心 出租厂房或办公场所,按其租金收入实际缴纳税收中的示范区实得部分的80%奖 励给开发商;创业中心出售办公场所或厂房,视同工业房地产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收取相关费用。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1、2009 年12 月31 日前在示范区注册登记的物流园年度生产经营性税收(含 其引进企业所产生税收)达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示范区实得部分,头部 年按10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50%比例给予奖励。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入驻 的企业可以部分享受上述政策支持,由双方在进区合同中予以明确。 2、对列入省、市现代物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并享受工业园区用地政策,确保项目 落地。在物流园区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工 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当地标 准下限征收。对重大物流项目用地,由示范区按有关规定实行个案处理。 3、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物流项目和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改造。根据企业物 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的贷款发生额,给予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的70%贴 息。贴息期限暂定为2 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 万元。 4、除专业批发市场和连锁经营店铺外,物流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 企业同标准执行。 (四)加快发展中介服务机构:新入驻示范区的信息服务和软件开发企业、 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经营投资主体,其生产 经营性税收总额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的,按示范区实得部分的30%给予 奖励。 (五)加快商贸流通业及专业市场发展:2009 年6 月30 号后入驻示范区的 各类品牌餐饮、酒吧、休闲娱乐等生活性服务机构,餐饮店年度经营性税收总额 在30 万元(含30 万元)以上,酒吧、休闲娱乐等机构年度经营性税收总额在2 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的,按示范区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凡投资3000 万元(不含地价款)以上、经营性用房和仓储用房总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的专 业市场、商场、超市,年度经营性税收总额达到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 按示范区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开发商。 第十四条 关于促进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 (一)受让500 亩以上土地进行小区成片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土地及 有关建设手续后,示范区在不同时期对城市配套费用实行部分减免。具体如下: 2009 年投资开工建设并如期竣工的项目,城市配套费用按株洲市标准的20%收 取,2010 年投资开工建设并如期竣工的项目城市建设规费按株洲市标准的50% 收取。 (二)在2009 年10 月30 日之前实际投入并开工同时于2011 年12 月30 日前验 收合格的开发项目,资金占用费年回报率按照15%计算(在6 月30 日之前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按照20%计算),二年后没有产生投资收益的资金占用费年回率按 照18%计算。完成一级开发的土地及时在土地市场进行“招拍挂”,尽可能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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