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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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株政发[2009]6号
【颁布时间】2009-03-02
【实施时间】2009-03-02
【法规编号】64015什么是编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一、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原由市发改委等10个市直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等52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及市发改委等3个市直部门实施的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等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2),授权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实施。2009年3月9日起,在示范区规划区域内,上述10个市直职能部门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许可,已受理的未办结卷宗由示范区管委会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示范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等4项行政许可(见附件3),先期试行由消防、人防、气象、地震4个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与示范区管委会联合会审,试行阶段上述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常驻示范区,严格按照示范区管委会流程和审批时限实施。从2009年7月1日起,涉及人防、气象、地震的3项行政许可再授权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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