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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株芦征决字【2023】1号)

admin8个月前 (09-28)株洲产业信息24

  因芦淞区泉中路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签约期限为3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五、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芦淞区泉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芦淞区泉中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芦淞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芦淞区泉中路(泰亨路至荷叶冲路)项目,需征收该建设项目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4、株政发[2018] 17号文件《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5、株政办函[2015] 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6、株政办函[2016] 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二、房屋征收范围: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西起荷叶冲路,东至泰亨路(详见规划用地蓝线及区政府确定范围红线)。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日,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四、征收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商品房房源信息范围内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五、补偿补助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2、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株政发[2018] 17号文件附件1)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依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3、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蕞少不低于700元。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上年度经营效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5、搬迁费: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计算,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蕞低不少于1000元。6、附属设施补偿:有线元/台、电线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300元/台、热水器移装100元/台、管道煤气18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宽带网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600元/台、铝合金封闭阳台350元/平方米、塑钢封闭阳台280元/平方米、普通木窗封闭阳台150元/平方米、无烟灶台1000元/个。7、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认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出具的综合认定意见,由征收部门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执行。8、因征收拆除(迁移)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管线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9、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被征收人改变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10、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对其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征收单位自管房,产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奖励和补助(一)奖励1、按期搬迁奖: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建筑面积进行奖励。2、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20日内奖励220元/㎡;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20—30日内奖励110元/㎡;超过签约期限取消奖励。3、奖励性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5%×建筑面积奖励。(二)补助1、蕞低居住水平补助: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株政发[2018] 17号文件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2、购房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株洲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给予每套(户)购房补助50000元。3、寻找房源补助: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3000元补助。(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七、实施步骤1、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2、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并公示,送达正式评估报告。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项目征收。八、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房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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