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宅)罚〔2021〕26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姜某某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于2021年7月20日在批建地址上开始挖地基,7月31日确定房屋朝向并进行地基施工,8月4日开始主体施工,10月20日竣工。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测量确认,姜某某所建房屋实际占地总面积为245.29平方米。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的规定,涉嫌非法多占用土地65.29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多占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多占土地上的房屋建筑。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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