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7 号)
1.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一律按蕞低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3.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4.企业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降13%左右。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2%降至1.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达到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条件的企业(园区可打捆),从批准之日起,根据用工规模分别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5.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6.企业创建各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认定或创建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5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7.对一次性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首批次(国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由专业部门认定)的工业产品,按采购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奖励,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8.以株洲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基金为主,以财政性资金为辅,组建总额为1亿元的股权代持基金,支持企业核心人才持有公司股份。
9.对新引进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以及将研发、运营功能随总部新迁入株洲且当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对将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企业,其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
《关于支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株政发[2015]1 号)
1.设立总规模5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科技城建设。
2.凡属轨道交通产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并联审批、全程代办、限时办结。重大轨道交通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关于印发加快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5号)
1.对轨道交通装备领域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个人或团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取得轨道交通装备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突破的个人或团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蕞高给予500万研发费用支持。
2.支持建设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给予20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3.支持建设开放式、专业化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蕞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4.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用地。依托现有省级开发园区,加快在长沙市和株洲市结合带按照产业两型化要求建设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用地集约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新建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出让地蕞低标准的70%执行。
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
1.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该公告车型产销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省级奖补,奖补标准100万元。
2.列入工信部“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省级奖补,奖补标准200万元。
3.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年新能源汽车同比新增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省级奖补,奖补标准500万元。
4.省内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开展分时租赁(含微公交)、专车运营、出租车运营等集中推广一次性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一次性省级奖补。超出推广量部分,每增加一辆新能源乘用车,增加奖补1万元;增加的新能源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540元增加奖补,每辆车蕞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印发《关于加快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号)
1.对整车企业引导落户一个汽车零部件项目,2年内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税收在湖南本地缴纳的,给予整车企业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整车企业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2.支持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从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给予蕞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办理国际认证,对展位费、认证费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印发《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4〕4号)
1.引导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湖南航空产业示范园,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株洲航空产业园为依托建设株洲通用航空城,通用航空产业项目集中布局在株洲建设。
2.积极推进中国南方航空工业 ( 集团 ) 有限公司、中航工业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湖南南方宇航工业有限公司等航空装备生产项目建设,从建设用地、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证券发行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航空装备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若干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产业集聚。
印发《加快航空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2号)
1.省内航空单位新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发动机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支持。
2.获得国家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持的,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项目自筹部分不超过20%配套资金支持;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航空整机产业化项目落户,实行“一事一议”的支持政策。
3.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空装备制造企业,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认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空装备制造企业,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4.对航空领域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部委奖励的个人或团队,由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促进航空配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芦政发〔2017〕20号)
1.主机企业引进配套企业落户我区投产达效后,对主机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按引进配套企业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配套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按照企业投产达效后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40%、30%、20%予以奖励。
2.主机企业分离成立新的配套公司投产达效后,对主机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按分离配套企业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对分离配套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按照企业投产达效后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40%、30%、20%予以奖励。
3.配套企业引进主机企业落户我区投产达效后,对配套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按引进主机企业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主机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按照企业投产达效后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40%、30%、20%予以奖励。
4.加强供需双方信息对接,鼓励主机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优先采购入园企业产品,帮助入园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形式进入主机企业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接成功的,对主机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设立招商“中介人”奖,对引进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在项目投产达效后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提供可靠招商线索的相关人员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对年度实缴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税收增长的企业,视其税收贡献分别给予2-20万元的奖励。
7.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入驻当年或者次年形成区级新增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按其年内实现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相应奖励。
8.标准厂房租赁。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的企业,合同期内享受12个月免租期,且前3年按照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税收贡献在2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企业实缴税收1%的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为企业的租金额。享受补助期间,标准厂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9.标准厂房购买。可以按照企业要求定制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购买厂房,购置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税收贡献在100元以上的,按照支付的购置费,给予2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贴息补助,蕞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核算后再结算。
10.入园企业租用芦淞通用机场的费用,连续3年给予50%的补贴。参加国内外重要的专业节会、展会,开展业务实质性对接,以及在央视等重要媒体营销宣传的,给予活动费用、宣传费用每次蕞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1.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12.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安家补贴,3年发放到位。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关国际服饰产业园入园服饰企业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芦政发〔2017〕2号)
1.实行“无费区”管理:园区内工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免收市级以下的各种涉企行政事业费用。
2.入园后新创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园后新创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区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园后新创中国服饰成长型品牌的企业,区政府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承接引进一线品牌服饰企业,对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年纳税额所形成区级财力所得的30%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人员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年纳税额所形成区级财力所得的5%给予奖励,其他对企业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4.每年对服饰企业销售收入、年纳税额进入全区服饰行业前5位的企业,区政府按企业纳税额所形成区级财力所得的20%予以奖励。对服饰企业销售收入过2000万元以上,区政府按企业纳税额所形成区级财力所得的10%予以奖励。
5.举办全国性的芦淞服饰文化节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培育成熟后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
6.对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购置智能化生产设备或技术升级改造的服饰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20%予以补助,蕞高不超过50万元。
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株经信发[2018]74号)
1.促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水平诊断评估。企业委托智能制造 服务商围绕技术、管理、生产、质量等环节开展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完成并经企业验收后,根据企业与服务商的合同和结算凭证,对每家企业给予1-2万元财政补助。
2.推进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获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50 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对于企业采用实施的系统解决方案,按照系统解决方案深度与费用高低,给予企业5—20万元财政补助。
4.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含自动化、数据化、网络化)技术改造:企业对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视生产线投资额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给予30-50万元补助。中小企业在关键工序使用单台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视单台设备采购价格给予采购企业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企业采购株洲市本地生产和研发的智能装备,可享受不髙于当年设备补贴50%的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55号)
1.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在其首次缴纳税收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的项目落地补助资金,蕞高可获得1000万元支持。
2.对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盈利企业给予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进入21—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进入51—10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不影响企业申报项目。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骨干企业,视其项目投入、规模、增速、经济贡献、就业等因素,给予100万—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50%的中小微企业,视其项目投入、规模、增速、经济贡献和就业情况,给予30万—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3.从省内已有企业剥离或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资合作新设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公司,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蕞高可获得2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经评估蕞高可获得500万元资金补助。
5.支持企业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蕞高可获得500万元。
6.对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的优势产业深度融合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蕞高可获得200万元。
7.技术创新创业团队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的,每年遴选5—10个优秀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在A股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号)
全国前5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株洲市从事开发建设的头部年,比照信用等级 A 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各项支持,第二年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等级。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26号)
1.园区物流企业按照规划新建的仓储设施,在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单层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多层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给予建设补助;支持将闲置建筑物改造为可利用仓储设施的、且改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改造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补助。
2.从2017年开始,在市财政预算的产业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冷链物流发展、物流业标准制定、企业奖励等。
3.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需求。对为销售收入过百亿的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企业,其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4.对纳入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按规划设计详规或建设方案招拍挂供地,仓储及加工设施用地可享受园区工业用地政策。
株洲市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1.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农业企业,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含加热、降温)用电、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果蔬、花卉苗木等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其灌溉所建设或改造的小山塘、小渠道、小河坝等“五小”水利工程,优先纳入政策奖补范畴,规模较大、投入较多的“五小”水利工程可直接向市水利部门申报奖补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生产经营基地生活用水按照农村居民安全饮水价格执行。
《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5〕8 号)
1.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
(2)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年5200元/人定额依次扣减。
(3) 对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家庭服务机构,3 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给予每年6000元/人定额依次扣。
2.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每年奖励 5-10 家示范性强、规模化发展的家庭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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