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新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路支行。
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路支行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并对所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在拍卖中,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攸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今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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