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本局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浏阳市两型产业园文宇路延伸及古沔路段建设项目(增减挂钩)在浏阳市古港镇新园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9〕25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总费用917044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35132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集体设施补偿费41045元、青苗补偿费40867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查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非货币安置,社保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5〕9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补偿面积、地类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达本局,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附件:浏阳市两型产业园文宇路延伸及古沔路段建设项目(增减挂钩)集体补偿费用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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