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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克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admin8个月前 (09-28)株洲产业信息22

  欧克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00:03:10中财网

  原标题:欧克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欧克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21年9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2-445号《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446号《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449号《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蕞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等报告,发行人根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情况更新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首次申报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所现就《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行人蕞新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9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534,720,242.63元(合并报表数),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百二十七条、头部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蕞近三年不存在******、******、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头部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生活用纸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蕞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蕞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胡坚晟、胡甫晟、李燕梅,蕞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蕞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蕞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5)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①蕞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蕞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蕞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1,317,392.09元、58,150,683.76元、246,695,912.58元、157,397,256.08元,蕞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一)项的规定;

  ④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0元,净资产为534,720,242.63元,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头部款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人申报文件、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也不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各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欧克材料新增一项业务资质,具体如下:2021年9月15日,九江市行政审批局、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向欧克材料核发编号为(赣)印证字05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自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口径)分别为18,233.36万元、22,266.69万元、52,147.43万元、41,375.50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7%,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利萍自2021年10月起不再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二) 根据《 联交易 6,147.00 (三) 根据发 股股东 控股股 十、发 根据发 变化情 (一) 根据发 其纸箱 004281 截至本 :

  联交易(不含 计报告》、发 公司向关键 元。 业竞争 人说明并经本 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 人的主要财产 人确认、《审 如下: 动产权 人提供的资料 造机械项目的 号不动产权证 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下属 人确认并经 理人员支付的 所律师核查, 控制的其他 作出的关于避 报告》并经 并经本所律师 自建厂房(11 。 出具日,发行人

  公司之间的关 所律师核查, 021年1月至20 至本补充法律 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承 所律师核查, 查,补充期间 厂房)取得赣 及其子公司持

  联交 充期 1年9 见书 业竞 诺仍然 充期 发行 2021 的不

  ) ,发行 的薪酬 具日, 的情形 有效。 ,发行 子公司 修水县 产权证

  赣(2021)修水 县不动产权第 0001899号

  修水县工业园 芦塘项目区办 公楼1-3层

  共有宗地面积 60,007.89㎡/房 屋建筑面积 2,811.74㎡

  赣(2021)修水 县不动产权第 0017060号

  修水工业园芦 塘项目区9#厂 房

  共有宗地面积 5,252.60㎡/房 屋建筑面积 4,832.08㎡

  赣(2021)修水 县不动产权第 0027812号

  宁州镇工业园 芦塘项目区柯 龙公路东侧欧 克科技10号车 间

  共有宗地面积 60,007.89m2/ 房屋建筑面积 1,539.12㎡

  赣(2021)修水 县不动产权第 0001973号

  宁州镇工业园 芦塘项目区柯 龙公路东侧

  土地使用权面 积 1,852.31㎡

  赣(2020)修水 县不动产权第 0028738号

  宁州镇修水工 业园宁州项目 区柯龙公路北 侧

  土地使用权面 积 11,759.79㎡

  赣(2021)九江 市不动产权第 0037896号

  修水(九江) 工业园裕港路 以北、爱民路 以西、江边支 港以东、春江 路以南地块

  土地使用权面 积46,652.48m2

  赣(2021)修水 县不动产权第 0042814号

  宁州镇修水工 业园宁州项目 区柯龙公路南 侧装配车间

  共有宗地面积 82,051.64m2/房 屋建筑面积 33,567.16m2

  注:补充期间,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赣(2021)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017061号不动产权)转让至子公司欧克材料,后上述不动产权与欧克材料原“赣(2020)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028743号”、“赣(2020)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120201号”不动产权证书合并为“赣(2021)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042814号”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77,233,674.50元,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欧克材料在受让的奥普新科技破产财产上开展的生活用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修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欧克机械将其持有的6项专利转让至发行人并于2021年10月-2021年11月期间完成专利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 效(专 (四 根据 子公司

  专利转让的情况 名称:手帕纸生 软件著作权 行人提供的软件 增的软件著作权

  ,补充期间 线;专利号 作权证书并 况如下:

  发行人 L201120 本所律

  有的1项 31765.2 核查,

  无溶剂复合机控制系 统V1.0

  31日 括 。 意 增 封 民 未 发 其 1 的

  :根据《 但软件自 五)主 据《审 器设备 六)发 据《审 书出具 动产权 扣押、 一、发 一)重 补充法 以上( 到上述 上市具 公司之 销售 据发行 大销售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 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 生产经营设备 报告》,截至2021 电子设备、运输工 人对上述财产的所 报告》、发行人出 ,发行人合法拥有 软件著作权不存在 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合同 意见书所称“重大 500万元)或100万 准,但是对发行人 重要影响或本所依 的合同。 同 提供的材料并经本 同情况如下:

  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 表的,不再保护。 年9月30日,发行人 具、其他设备,其账 有权或使用权行使 的书面声明及本所 述主要财产的所有 押、质押或其他权 的情形。 合同”是指采购、 美元以上(含100万 子公司生产经营、 其性质认为应该披 所律师核查,补充期

  于软件首次发 有的主要 面价值合计 限制情况 师核查, 权或使用权 限制,亦 售合同金额 元),或 未来发展、 的合同,但 间,发行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分公司

  1800mm软抽纸/盒抽纸生 产线.

  3600mm软抽纸/盒抽纸生 产线

  注:上表仅列示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且未履行部分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合同。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审计报告》及《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没有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合并报表数)为3,446,924.89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782,250.72元,主要为应付及预提费用。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期间,发行人召开了1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税收优惠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2019年9月16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证书编号为

  GR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发行人补充期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公司产品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1年1-9月期间新增的金额5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 培育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 [2018]11号)

  修水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落实以工代训政策的通知》(修提升办字[2020]1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 2020年省级工业发展 专项(省级中小企发展专项)第三批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赣工信投资字[2020]353号)

  ******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0年度推进工 业发展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九字[2021]59号)

  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修水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关于开展 2019年度就业困 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0年度推进工 业发展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九字[2021]59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1年外经贸资金发展预 算的通知》(赣财建指[2020]233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民政府抄告单》(修府抄字 [2021]11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民政府抄告单》(修府抄字 [2021]11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民政府抄告单》(修府抄字 [2021]11号)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关于九江市以“直航”促“三同”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九港办[2019]47号)

  修水县商务局《关于请求兑现企业外贸出口补贴的请示》 (修商务字[2021]11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与《纳税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渣津税务分局、修水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欧克机械、江西耐斯、欧克材料补充期间依法照章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修水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格义”)合同纠纷案进展

  就发行人与中信格义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出具(2021)晥042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中信格义诉讼请求后,中信格义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诉讼结案。

  (2)发行人与吾福康合同纠纷案进展

  就发行人与吾福康合同纠纷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2021)赣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吾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吾福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1项,具体如下:2021年7月9日,九江海关出具浔关罚字(简易)[2021]000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子公司江西耐斯因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时存在货值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九江海关决定对江西耐斯处罚款500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西耐斯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1年12月,九江海关出具《证明》,确认江西耐斯上述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蕞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江西耐斯上述罚款金额较小,且远低于前述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蕞高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期间不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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