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济开发区、株洲云龙示范区产业园区运营商招商政策暂行办法
为加快株洲经济开发区、云龙示范区产业发展,在全市“一谷三区”建设中勇当排头兵,助推“两型”社会建设升级发展,根据产业园区发展需要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产业园区运营商是指在株洲经济开发区、株洲云龙示范区范围内进行片区开发或者独立园区运营的企业。
产业园区运营商应具备承载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且具备片区产业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运营能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优先。
产业园区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合作期限内年均产业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万元/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区运营商方可入区进行产业园区开发,并可以享受针对产业企业的《株洲云龙示范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等招商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园区内产业企业的政策使用及兑现由产业园区运营商负责,具体操作办法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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