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 整理条例》和国家、省等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株洲市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应符合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的要求。 四四四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选址、可研和规划设计及预算 的审查和变更审核、项目申报、计划审查、开工批复、资金调度、监理 和招投标单位的委派、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行业 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初选、年度计划 建议、项目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等工作; 县(市)土地整理心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可研、测量、规划设 计及预算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组织管理、工期和 质量管理、工程初验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选址要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求,本着当地村 民自愿、政府重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动提出申请,县 局集中统一申报。
1、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整村推进,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 计、全域整治”。
2、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基础上,做到“四个结 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结合,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改善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与城乡建设用 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实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 哺农业。符合“四个结合”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实施。
3、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集中连片,形状规整,规模 适度,通视性好,临近主要交通要道,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具备,水源 条件较好。
4、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为引 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安排使用。
第六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当地政府及基层组织配合不力,施工 环境不好,群众工作难以协调的乡、镇五年内一律不再安排选址。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按 照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的自然和社 会经济条件,选择适合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区域,按照先易后难 的原则选择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报资料应包 括以下内容: l、项目申请报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3、现场踏勘报告; 4、1:10000 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项目区内地类汇总表; 6、项目区内人口与自然经济条件简介。 第八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申报资料后,应组织项目 现场踏勘,对项目申报资料逐一查实,并填写选址定点意见书,意见 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内人口和自然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现状、生态环境状 况; 2、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3、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4、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第四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应及时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合法性、基本控制指标、基础设施条件、 土地适宜性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生态环境评价、初步规划方 案、投资估算、土地权属调整计划、公众参与程度等内容进行深入研 究。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不可行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如工期的建议、地面附着物、青苗的季节性、洪涝和水土流失等自然 灾害情况、项目实施后土壤情况和灌溉形式的变化对当地主要农作 物的影响等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 查,出具审查意见。县(市)土地中心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进行补充调查和完善。
第五章 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三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比选, 提出土地整理年度计划建议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各专项资金情况作出预测, 结合县(市)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审查,确定 实施项目规模、资金,并行文批复。
第十六条 县(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对已批复项目进行现状测量,测量工作应遵循以下几项要求:
1、图件比例尺为 l:500-l:2000; 2、应反映原有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系、重要的水利设施等要素; 3、地形变化较大的区域应加密: 4、项目区外延 10%; 5、必要的房屋按投影面积测量; 6、村及村级以上权属界线。 第十七条 县(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 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前,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和设计单位应 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充分收集有关部门和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 村及村民意见,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从项目科学性、经济 性、特别是群众接受程度等方面提出方案建议,并上报株洲市土地整 理中心。 第十九条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提交的项目方案建议,结 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原则,确定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并下达 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规划设计多方 案比较。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当地乡 (镇)、村组 及群众意见,县(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和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 规划设计要点中的偏差应及时向县(市)国土资源局反映,由县(市)国
土资源局核实后上报市土地整理中心。方案确定后,应在项目区进行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应就此事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 论,形成决议后签字盖章。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作为规划设计中公众参 与程度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审 查工作。审查未通过的,取消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已通过 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的项目由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上报市国土资源 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区国土资源所应积极配合规划设计和预算编 制单位的工作,为编制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招投标方案报株洲市土地整 理中心审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后,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或委 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的全部或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实施招投 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抓紧组建项目的实施机构,项 目实施机构应包括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领导、县(市)土地整理中 心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有关人员、乡(镇)国土所长、村支两委有 关人员、村民代表等,项目实施机构确定后报市土地整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准备 (一)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针对规划 设计图进行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专题会议纪要。 (二)项目实施机构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报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进度计划、质量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与项目区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协调制度等。株洲市土地整 理中心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就实施准备的内容、过程、结 果进行汇总结,提出报告和开工申请,经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批复后 方可正式开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应在项目建设现 场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 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 资、工期和质量,建立现场管理制度,定期召集设计、施工、监理、乡 (镇)和村组代表协调解决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 使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未经工程监理签字,不 得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设
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规划设计咨询服务工 作;负责就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图的有关内容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 说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对出现 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修;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 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划设计、 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 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理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 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规程和施工、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 期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未经工程监理签字,不得进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规 划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l、涉及规划设计局部变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 面积和项目总预算变更的,由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研究解决;
2、需要使用不可预见费进行变更的工程内容,由县(市)土地整 理中心准备相关资料,报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实行变更。
3、项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由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准备相关资料,报株洲市土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三十五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资金情况,提出年度 项目实施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形成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国 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经批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应 制订项目任务书,下达给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明确项目建设规模、 新增耕地、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并将项目任务资金拨付给株洲市土 地整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 制度和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专帐核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 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拨付以工程监理和县 (市)土地整理中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管领导的签证作为依据。资 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l、工程施工单位对已完成工作量提出签证申请; 2、工程监理单位和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单 位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签证; 3、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对经签证的工程量分项目汇总,经主管 领导批复后向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提出资金拨付计划:
4、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对上报的资金拨付计 划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5、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复后拨付; 6、县(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经批准的资金拨付计划及时、足额拨 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拨付,市、县(市)土地整 理中心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滞留或挪用资 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资金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并委托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实施项目节余的资金,其 分配方式按《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工程自验、工程验收、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自验由县(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移交管护协议; 2、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质量合格文件; 3、涉及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四十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l、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已提交项目竣工报告; 2、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已提交项目财务报告; 3、项目其他有关工作已完成; 4、其他相关技术管理资料完备。 第四十六条 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l、比例尺为 1:500-l:2000,以满足土方计算为标准; 2、要反映道路、水系、重要的水利设施等要素; 3、测量内业应结合土地整理工程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
间道路、其它工程等进行工程量统计。 第四十七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
第九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应建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 查。 第四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 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一条 县(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实施 情况应报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备案。部、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按部、 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农土资金其它方面的用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项目申报阶段: 1、市局拟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市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总额情况制定项目计划。 2、县局向市局拟定申报项目 县局根据市局下达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拟定项目 后报请市局选址。 3、市局组织踏勘选址 市局根据县局拟定项目情况指派相关人员进行踏勘选址工作, 确定项目区四至和建设规模。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踏勘选址人员 填写项目踏勘报告,在选址通过后,县局迅速组织测绘单位进行现场 测绘。 4、县局组织申报资料 县局在现状图测绘完毕后,应迅速组织可行性论证,确定项目建 设内容及需要资金额度。并签署相关部门意见,填写项目申报表后, 将资料报市局耕保科。 5、市局报省财政厅 市局根据县局拟定项目的情况汇总电子报表,与市财政局联合 发文报省财政厅批准。 6、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预算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与财政厅核实后,联合下达项目预算通知,拨付项
目资金到市财政局。 7、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8、县中心委托设计单位组织现场座谈 县中心根据市局下达的项目名单和投资标准组织设计单位、县
局相关人员、当地村组代表到现场召开规划设计座谈会议,征求村组 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调查当地材料价格填写当地材料价格表。对项 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初步方案。
9、设计单位征求初步方式意见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初步方案完成后,由设计单位到项目区现 场征求当地村组及县局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在市中心认可 的情况下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整,形成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设 计成果(3 套)报市中心。 10、市中心对设计成果进行技术性审查。 市中心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设计成果,依照项目设计 有关规程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技术性审查,与设计单位交换意见并 下达审查意见表。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表,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编制成果进行修改。到位后,设计单位将电子文档提供给县局,征求 县局意见,并提交三套给市中心。 11、市局组织专家审查 市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并行成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由设计单位进行汇报),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修改,形成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成 果资料”。
12、设计单位提交成果资料给市中心 设计单位提交四套“成果资料”文本及一套“电子文档”给市中心。
13、市局下达项目任务书 市中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任务工程量表”。市局对市中心下达 项目建设任务书。市中心下发项目建设任务书及项目规划设计和预 算资料。 13.1、市中心委托监理单位 市中心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项目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市中 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提供监理一套规划设计及预算 编制资料。 13.2 县局对规划设计进行公示 县局在市局专家评审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群众会议对规 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将规划设计图纸张贴在当地村组的宣传栏上, 并制作好图片资料。 13.3 市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4.1、确定监理方案 监理单位根据市中心提出的监理要求编制监理方案。将监理方 案上报市中心。市中心组织召开监理会议。 14.2、县局组织项目招投标
县局应与市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组织项目招投标,并严格按 照市中心下达的项目招投标审查意见执行。
14.3、市中心审查招投标方案 县局将招投标方案报市中心审查,(招投标方案内容:招标金额、 招标形式、标段的划分、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市中心审查后下达项 目招投标审查意见。 15.1、市中心下发监理文件 监理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市中心对各建设单位项目情况下发监 理文件。监理文件下达后,监理单位应迅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全程 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和项目监管工作。 15.2、监理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 15.3、市部心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 市中心派两人参加项目开标,如发现发包工程量、金额及标段划 分与审查意见不符时,及时报告领导。 16、县局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县局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迅速组织中标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 底并签定施工合同,合同签定后县局可向市中心申请拨付头部期工 程款。 17、组织实施 市中心、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施工现场准备。 三、项目实施阶段 18、市局、市中心对项目进行监管
市局与市中心将不定期到现场进行巡查,对项目进行“四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核查监理到位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中期检查的人员应填写相关表格,检查情况 应提交书面报告)。
19、设计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属于细微变更的,由监理签 订认可。属于一般变更的,由县局向市中心提出申请,市中心组织原 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核实。经市中心与设计单位现场核实后,县局根 据核实情况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市中心委派的监理单位备案。 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项目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设计变更备案 情况,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由市中心统一报市局审批,市局 对设计变更资料进行审查,对市中心下达设计变更批复。(对未进行设 计变更方案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变更)。 20、项目建设完成 县局应迅速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验收准备。 四、竣工验收阶段 21、县局自验 项目竣工后由县局组织竣工测量,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 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中心提交项目结算有关资料及项目工程验 收申请。 22、项目结算与审计 市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并委托具有
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结算成果进行审计定案。 23、市中心工程验收 市中心依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结算审计定案结论,对项目
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市中心将下达项目工程验 收整改意见,县局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24、市局终验 工程验收合格后,市中心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决算报表。资 料整理完成后,由市中心向市局申请终验。市局将组织相关部门、相 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不合格的项目,市局对市中 心下达整改意见,责令市中心限期整改。 25、立案归档 终验通过后,县局应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后报市中心(2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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