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浆料(831678):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1、购买方:湖南利德电子浆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交易对手:
(1)任希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株洲利德英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英可”)7.10%的股权;
(2)宁天翔持有的株洲英可6.55%的股权;
(3)徐逸楷持有的株洲英可4.09%的股权;
(4)刘飘持有的株洲英可的2.73%的股权。
(1)交易金额:以1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株洲英可20.47%的股权。
(2)交易时间: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蕞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蕞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蕞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
本次购买金额总计112.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51,092,149.18元,净资产为95,243,776.02元,本次购买资产的金额占总资产比例为0.74%,占净资产比例为1.18%,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购买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任希、宁天翔、刘飘为公司董事,公司收购其在株洲英可的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拟收购子公司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任希、宁天翔、刘飘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91号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熹悦花都12栋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9号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李家冲一村
1、交易标的名称:株洲利德英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类资产 □其他 3、交易标的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路 8号生产厂房二 A区
株洲利德英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11MA4P8CTK19,法定代表人任希,经营范围为厚/薄膜混合电路元器件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家用通风电器具、家用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家用厨房电器具、其他家用电力器具的制造;新能源车热管理系统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家用电器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的制造与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前标的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即株洲英可,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任希、宁天翔、徐逸楷、刘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任希39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7.10%的股权,支付宁天翔36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 6.55%的股权,支付徐逸楷 22.5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4.09%的股权,支付刘飘15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2.73%的股权。
公司支付任希39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7.10%的股权,支付宁天翔36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 6.55%的股权,支付徐逸楷 22.5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4.09%的股权,支付刘飘15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株洲英可2.73%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湖南利德电子浆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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