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口区林业局行政干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举报者: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彬,公司创始人周佳庆,
1、请求撤销株洲县林业局于2018年12月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林林行决字[2018]第0017号),返还2020年4月23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放至渌口区林业局帐户的10万元;
2、解冻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的银行帐户。
1、2011年1月1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渌口镇凳头村及庙冲组、大屋组、麦坡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并分别与上述三个村民小组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经营共约500亩的水塘、水田、山岭等,承包期限50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2、2011年11月18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凳头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将凳头村约500亩承包经营的土地作为园区用地,进行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建设标准厂房与园区运营管理。
3、2011年11月15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以上《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办理了上述承包林地的《林权证》(编号:B5)。
4、2011年12月12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上述流转土地的《株洲县土地流转使用权证》(株县流字№0005号)。
5、2012年4月11日,经株洲县规划局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将上述土地调规为建设用地。
6、2013年12月31日,依法办理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单》(2013政农转字第52号、53号),株洲市政府已批准我司承包经营的部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2016年6月30日,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了上述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7、2018年1月17日,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桐木-凳头-仙霞)工业小区为小微企业创新基地的批复》,再次明确了我司承包经营的范围为工业园区。
8、2018年9月,我司在上述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三通一平”,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因平整的土地局部超越上述办理的土地红线亩)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但超范围平整的土地并未硬化,更未用于开发建设。我司当即对该超越红线的平整土地已恢复造林。经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鉴定认定:其中,15.6亩的恢复造林已达到林业技术规章要求。另外的29.472亩,原有植被遭到破坏,现已将土地进行平整,但未硬化,地表没有建筑物,仍可以种植林木。我司对该地块恢复造林,因人为破坏及护林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种植的林木没有成活,但仍可种植林木。2017年7月,株洲县森林公安局以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为由,对我司超红线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侦查。2018年9月28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株县检林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案件终结。2018年12月,株洲县林业局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林林行决字[2018]第0017号),责令限2019年5月30日之前恢复原状;并罚款伍拾捌万玖仟肆佰肆拾圆整。
综上所述,我司系原株洲县(现渌口区)招商引资企业,我司流转的500亩土地,系政府授权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在实施土地平整的施工中,超越红线的平整土地并未硬化,地表没有建筑物,仍可以种植林木。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株洲县林业局却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林林行决字[2018]第0017号),我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我司的诉求为感!
您好!您通过红网《问政湖南》的留言收悉,已转有 关部门,如有相关情况将及时反馈,谢谢!
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您好!
湖南新沐阳玻璃深加工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由渌口镇凳头村提供。渌口区林业局在审核上报湖南新沐阳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林地申请资料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执行,程序上合法合规,并未隐瞒事实与和提供虚假信息。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省林业局作出的3337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于2024年1月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经审查,2024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5月7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暂未判决。如有疑问,欢迎来局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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