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桐自然资规处字〔2022〕11号)
2022年6月1日对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一案2011年8月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原桐城市老梅雄鹰塑料厂(现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牛庄组集体土地4009.00平方米建设钢构厂房、宿舍楼及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1年5月,原桐城市老梅雄鹰塑料厂与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达成用地协议,在位于新渡镇新城村牛庄组(原华东塑料城创业园)用地约6亩,同时向新渡镇人民政府缴纳了25万元地价款。2011年8月,根据新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和时任新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兼建设办主任刘**的安排,桐城市老梅雄鹰塑料厂开始在新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圈建围墙,陆续建设钢构厂房、宿舍楼及其他设施,2013年4月完成建设,形成目前建设现状,该地块现由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至今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 经现场实地测量,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用地面积4009.0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2234.00平方米,构筑物占地1775.00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全部为建设用地。
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原桐城市老梅雄鹰塑料厂(现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牛庄组集体土地4009.00平方米建设钢构厂房、宿舍楼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批地。
2、现场勘测笔录及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3、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涉及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出具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认定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原桐城市老梅雄鹰塑料厂(现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牛庄组集体土地4009.00平方米的批准决定无效;
2、依法收回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批准使用的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牛庄组4009.00平方米集体土地;
3、依法将案件移送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追究违法批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理履行方式: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即刻废止同意原桐城市老梅雄鹰塑料厂(现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牛庄组集体土地的批准决定,并督促现桐城市雄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已使用的4195.00平方米集体土地,若拒不归还,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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