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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10-12)株洲产业信息105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省本级水行政许可管理,现将《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厅行政许可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有关单位认线、厅各承办水行政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须按照《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严格按管辖范围及权限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变更省本级行政许可范围及权限。 2、2005年7月1日以后,由省本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需征求市(州)水利(水务)局意见的,由各承办单位提出交由厅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向有关市(州)征求意见。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应确定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统一办理与省厅有关行政许可协调事项。机构、人员名单请于7月5日前报厅水政水资源处。 3、各承办单位应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确定分管负责人,并向厅行政许可窗口提供承办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名单,以便窗口工作人员能及时配合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4、厅行政许可窗口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运行,届时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须经窗口登记后,由窗口送达到各承办单位。未经窗口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承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接收。各承办单位在接收到窗口送达的行政许可事项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第1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占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第2项-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1、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第3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简称建设项目); 2、兴建跨市(州) 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3、在长江湖南段兴建的符合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建设项目。 4、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需在大堤及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第4项-河道围垦审核 确需围垦河道的。 第5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 第6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由湖南省水利厅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7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第8项-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4、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站; 第9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依法应由省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10项-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确需填堵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11项-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1、在洞庭湖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 2、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段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 3、水利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长江湖南段采砂等生产作业。 第12项-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填堵、占用或拆毁洞庭湖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的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和原有的工程设施等。 1、填堵、占用或拆毁洞庭湖区和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辖区内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由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 2、填堵、占用或拆毁其他市(州)辖区内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由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承办。 第13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利用洞庭湖区(包括长江干堤)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 1、利用洞庭湖区和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辖区内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 2、利用其它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域内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承办。 第14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湖南省境内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备案)。 第15项-蓄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干流蓄滞洪区内建设避洪设施。 第16项-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湖南省范围内的水文资料使用。 第17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证)机构资质认定 湖南省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证)机构资质的认定。 第18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认定。 第19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或在省、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4、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站; 5、蕞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 6、蕞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 第20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证)机构资质认定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工作的单位的乙级资质的认定。 第21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湖南省范围内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第2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I水土保持处 1、由省立项的水土保持项目; 2、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km2以上或涉及土地总面积大于50km2的水土保持项目;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项目; Ⅱ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洞庭湖区水利基建项目包括防洪、蓄洪、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Ⅲ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1、湖南省内的大、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大、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Ⅳ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1、0. 5(含)--- 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2、水利地方电网建设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 3、建设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电项目; Ⅴ、水利建设与管理处 1、水库大坝、水闸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枢纽;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枢纽;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治理及城市防洪工程; 2、已列入水利部规划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2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水利部委托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省辖范围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省辖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型、小型水利工程。 4、其他由省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24项-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开发利用洞庭湖区的河道、湖泊、洲滩。 第25项-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许可 在洞庭湖区(包括长江干堤)防洪大堤和主要间堤。 第26项-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变卖洞庭湖蓄洪区的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和拆除安全楼台。 第27项-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在湖南省内的大、中型水库和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第28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29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1、省立项兴建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以下项目。 第30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设立省级水利旅游风景区的; 第31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水域、洲滩、哑河的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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