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多利好!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 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 年)》的通知
现将《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 年)》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创新引领、开放崛起” 战略,实现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建成一带一部开放发 展先行区”目标,结合开放崛起大势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 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点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履行协议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投产实现税收的,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 贡献自投产当年开始按前3年 100%、后两年 50% 给予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补)。
2.对主机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从新引进配套企业对地方 财政所作贡献中支出 15%用于奖励主机企业经营团队,持续三年,每年蕞高不超过 100 万。
3.支持本地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本地企业新 增设备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蕞高不超过 5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3+3+1”特色产业体系 且投资在 5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对于已享 受整体政策打包的、成区成片开发的招商项目,具体政策由总承包 商自行确定。
5.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现汇在 1000 万美元以上 300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实际 到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是指在本市新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包括增资)(以人民银行现汇为准)。
6.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项目给予 50-200 万元的奖励, 或通过股权代持基金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定)。
7.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招商项目,可以采取长期 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 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 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 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 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 建设用地。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蕞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 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 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8.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或市内税收贡献率前30强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名)按照个人已纳所得税额的市区部分全额予以 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每人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 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 财政所做贡献的30%。
9.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300 亿元、400 亿元、500 亿元台阶时,按企业对应台阶主营业务收入万分之 一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株主要负责人,若当年贡献率低于 企业前三年平均值则按奖励标准 50%奖励。获奖企业可自筹资金 奖励其他班子成员。
10.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自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 财政贡献率应高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以后每跨越 1 亿元台阶,给予一次 性奖励 30 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1.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 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且 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的,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以后每跨越 1 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 励。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2.对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之后达到 2000 万、纳税 100 万以上的,奖 励 10 万元,以此类推;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以上的, 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 1 亿 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3.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做大政府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担 保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园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14.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市统计 核算的营业收入超过 20 亿元以上的(含 20 亿元),按营业收入的 1.5%给予资金支持,蕞高不超过 3500 万元;对达到 15-20 亿元的(含 15 亿元),按营业收入的 1%给予资金支持;对营业收入达到 10-15 亿元的(含 10 亿元),按营业收入的 0.7%给予资金支持,支 持期限为两年。企业可拿出不少于 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15.对引进市外客商来株投资兴办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4%、0.3%、0.2%予以奖励,奖励金 额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0.3%、0.2%,对中介人予以奖 励。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及时予以兑现。(国家公职人员不享受中介奖励)
16.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对中国动力谷建设具有强大 支撑作用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固定 资产投资额为 5 亿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予 以中介人奖励。(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7.充分发挥知名企业、院士、专家的招商作用,对引进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院士、专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中介奖励。
18.鼓励招商引资与引智并举,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进人才优先发展的 30 条措施》及配套政策为新引进企业提供人才 支撑。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 驿站”。设立人才专项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国际人才与海外留学人 才。支持举办企业高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引进企业急需专 家和高层人才。对企业引进的“人才计划”、“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补贴,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资助、配偶就业、 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待遇。
19.对招商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办”制度,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 理,提供“蕞多跑一次”的保姆式服务,对涉及国家、省相关事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20.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及建 设情况,适时召集商务粮食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经信 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举行联席会议, 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1.建立招商引资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 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 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2.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 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 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 减少注册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且税收贡献度在 20 万元 / 亩以上或 投资强度在 200 万 / 亩以上。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 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23.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 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市投资10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和有形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前2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对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在现汇2000万美元及以上,每年对税收贡献不低于 2000万元。
25.奖励兑现按市县园区确定的分担比例承担。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 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6.所有奖励或补贴如在其他政策(含市级和县区级)中已经 享受了的,不重复享受。
27.涉及政策兑现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园区初审后,提交市商务粮食局汇总,市商务粮食局聘 请第三方机构评审,报市开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 市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8.本政策有效期为 2017-2022 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 市区、园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自行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遇国、 省相关政策调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 政策(2017-2022 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 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现将 《株洲市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政策(2017-2022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实现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加快建成“一带一部”开放发 展先行区目标,培育外经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经贸追赶式发展, 依据 《######湖南省委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 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以出口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 (以海关统计为 准),对超基数 100 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 1~3 分人民币/美 元的标准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按 1~3 分人民 币/美元的标准支持。每年单个企业蕞高支持额度不超过 400 万 元。
对新增“破零”或回流实现外贸业绩的企业,进出口额达到 10~100 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100 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 1~3 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支持(已享受引进加工贸易制造企业 补贴不再补)。
重点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航空、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 料、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的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对新引 进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有进出口实绩的,除省补贴部分外,市给予 1~3 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配套支持。对本地新增开展加 工贸易的企业,完成加工贸易实绩的,也按同样标准支持。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园区中小 企业及园区外企业提供咨询培训、通关报检、退税、外汇核销、融资 等全流程外贸服务。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场地租赁费、业务开展给 予补贴;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每成功帮助一家企业当年进出口业绩 实现“破零”达到 10~100 万美元的奖励 3 万元,达到 100 万美元 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平台自身进出口增量达到 5000 万美元以上 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年度考评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每 家给予 20~60 万元的补助。
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外贸企业的筹融资,支持 银行与担保机构、小贷公司等加强合作,共同做好中小微外贸企业 的信贷服务。采取财政、市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共同出资等方法, 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资金周转、 出口退税垫支等方面的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对为外贸企业提供担 保的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给予一定补贴。
以建设完善“无水港”,建立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 运、拓展口岸功能为重点,对国际物流中心、配套功能设施项目、电 子口岸建设项目、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实体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对符合保税物流中心产业导向的加工贸 易企业和一般贸易企业,根据其进出口实绩,按照其进出口货物分 别给予 3 分人民币 / 美元、1.5 分人民币 / 美元的物流运费奖励。 鼓励和支持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型业态项目,对期货保税交 割、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文化贸易和现代物流、现代金融、 融资租赁、信用担保、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 入驻保税商品交易展示中心商铺,自投产后头部年进出口总额在 500 万美元及以上、后续年度年进出口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签订 入驻协议并缴纳押金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三年租金全免。
支持创意设计、工艺美术、演艺娱乐等特色文化出口,对年度 文化出口超过 300 万美元(演艺娱乐超过 3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 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对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 超过 5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项目信息、政策咨询、法律支持、金融 保障等综合服务。鼓励优势企业到海外发展,在境外建立研发机 构、生产基地、原料基地和并购企业。对企业实施对外投资项目产 生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 50%,单个 项目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对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带动 本市产品出口 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式“走出去”,鼓励企业抱团 到境外参展,共同打造区域品牌。对企业开展国际电商、国际认证、 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 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取得成效的给予一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 超过 20 万元。
指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开拓对外工程承 包市场。对年度完成营业额超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 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开展外派劳务服务工作,畅通劳 务人员出国务工渠道,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对年度派出劳务人 员 500 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给予外派劳务培训、宣 传、对接等方面的费用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进出口额大的重大项 目,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 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政策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商 务粮食局承担。涉及政策兑现每年根据情况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 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按通知要求进行 初审后,提交市商务粮食局汇总,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 议审核后,按要求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本政策有效期为 2017 年 -2022 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 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自行制定本地促进外经 贸发展政策措施。市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遇国 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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