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陈书记重视:株洲一招商引资项目害死“国发公司”又坑害“湘易公司”!
请陈书记重视:株洲一招商引资项目害死“国发公司”,又坑害“湘易公司”!
株洲市湘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被株洲市招商引资招去遭坑害的企业,最近找笔者进行维权咨询,笔者在厚厚的一叠观客材料中发现其中的故事多多!考虑到维护株洲的形象,笔者暂不想将内幕全盘托出,仅针对问题主要的症结指出株洲市房产、国土两局乱作为、不作为而造成外来投资者利益受损、导致招商引资项目害死“国发公司”、坑害“湘易公司”的客观事实,希望本文能促使问题的快速解决。
2007年9月,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发公司)响应株洲市招商引资创建新型株洲的号召,投资与株洲芙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芙嵘公司)合作,对石峰区清水路湘氮六栋、竹山农贸市场、三汽运等危房改造重建。由株洲市辉煌拆迁事务所负责拆迁工作,用国发公司的投资对湘氮六栋有24户住户实行货币拆迁补偿安置了11户,置换产权安置了13户。花去了安置补偿、拆迁补偿和过渡费等共320多万元。后因株洲芙嵘公司高管人员犯罪判刑等原因,致使真正投资的国发公司无“合法身份”继续运作该项目。2008年9月,株洲的芙嵘公司和湘潭的国发公司只好解除项目合作协议,并要求国发公司再引进第三人来接管合作项目,国发公司为了使自己的投资尽量减少损失,于是又动员一些湘潭的朋友投资到株洲新成立了一家株洲市湘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湘易公司),投资收购接管了芙嵘公司和国发公司合作的项目。芙嵘公司和国发公司解除协议时,芙嵘公司在《清算表》上确认自己除借支湘潭的国发公司39.86万元外,国发公司还为拆迁等直接投入了280多万元,仅此两项就超过320万元。这个《清算表》和湘易公司接管合作项目的民事约定,其效力已被石峰区和株洲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确认,这些前期成本当然都只能转嫁到接管该项目的湘易公司。
湘易公司花300多万元收购和接管项目后,又按市房产局的要求继续投入资金做前期工作、发过渡费等。可是,株洲市房产、国土两局既不执行招商引资时明确的湘氮六栋危房改造项目用地“定向挂牌”的政策,也不遵守“前期工作各项费用计入挂牌价”的引资约定和政策规定。2010年9月,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一方面继续要国发公司和湘易公司支付置换产权安置的13户拆迁户的过渡费;另一方面置湘易公司的前期投资而不顾、置有11套房屋已被湘易公司以完全货币方式安置收购了,权利主体已是湘易公司和另外13户也由湘易公司发了安置补偿费而不顾,仅连哄连带骗地要求置换产权安置的13户拆迁户委托其申请市国土局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挂牌出让,被株洲市九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湘易公司两年多的心血和400多万元的投资一下被付之东流!就这样,株洲市这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害死了一个国发公司,继而又坑害了一个湘易公司。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不管是旧法还是新法,均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明确规定。株洲市九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明确了市房产局要负责收取该公司385万元前期拆迁费,可该公司对已被湘易公司用数百万元货币安置收购了的房屋未付一分钱,趁夜晚偷拆,并强行施工。这只能有三种情况对应:一是株洲市房产、国土两局未给其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问题就严重了,其非法拆房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房产、国土两局对此不制止、不处罚,熟视无睹,是典型的不作为。二是株洲市房产、国土两局给其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两个局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属典型的乱作为和执法违法。三是受让人已将拆迁款付给了房产局或国土局,而房产局或国土局未付给湘易公司,该局也是典型的不作为。
湘易公司为株洲的这个招商引资项目,付给了国发公司320多万元,租房、购设备和支付后续过渡费、利息等又将近花了100万元。先不讨论他们几年付出艰辛的代价和预期效益问题,仅讲直接投入的资金本息就超过了400万元,而且现在还在不断地负担利息和发生费用。国发公司和湘易公司在自己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可谓是损失惨重!他们均向株洲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政法委和市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房产局等部门进行过多次书面投诉,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他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了笔者,笔者除稳定他们的激愤情绪外,既引导他们实事求是地降低期望值,又帮助他们维权,进行呼吁和协调,同时更建议株洲市委、市政府站在抓优化环境和机关效能的角度高度重视此事,尽快协商支付湘易公司的前期开发成本和适当补偿他们的损失。
注:作者朱培立教授系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湘潭市人大常委委员、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湖南省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咨询协会常务副会长。曾以《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在媒体呼吁,使莫卫奇等两人两次判死刑后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还以《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在媒体呼吁,使这个规范性管理文件纠正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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