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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轻资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年)〉的通知》(株政发﹝2017﹞20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植有效财源促进财政增收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17号)及《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引进百家配套企业”专项行动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株经信发﹝2017﹞4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市外配套企业在我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在本区工商登记新注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并在本区缴纳或汇总缴纳企业税收。
(二)企业以“轻资产”(指在本区注册的公司暂无生产基地但在本地进行销售并缴纳税收的企业)模式运营的公司。
第二条对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区新设立符合头部条规定条件的公司,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税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分别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按40%、30%、2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区级财政收益部分按每年8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也可参照区人才奖励方法,以“一事一议”办法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以“轻资产”形式新进驻田心高科园的企业,免费提供两间共5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负责代办新设公司相关注册手续,并分别按4万元、2万元、2万元给予三年开办费补助。由政府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提供注册、咨询、代办财务等一条龙企业服务。
第四条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助新设公司,争取国家、省级研发、产业化、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条鼓励支持以“轻资产”形式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就地升级发展,该类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市、区在土地、财政补助、人才奖励、资金信贷等方面的其他招商引资政策。
第六条对在行业内处于“龙头”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轻资产”企业入驻,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七条对引进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社会中介人(由被引进企业认定且唯一),以奖金形式直接发放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现税收100-150(含)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现税收150-200(含)万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实现税收200-300(含)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现税收300-500(含)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按“一事一议”办法,经政府专题研究后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暂实行三年,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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