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明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案
申请人王清明,男,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1号。
委托代理人唐围,区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王清明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下称天元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株天政征补【2022】4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南塘社区八斗11号村民,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用于生产生活,后该地块面临征收。但是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滨江南路普通商品房’征收项目房屋7#8#为危房,被申请人决定进行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房屋现状调查和评估,未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等。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造成申请人居住条件恶化、生活水平降低、长远生活没有保障。综上,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已进行公证提存。综上,案涉征拆项目在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单后,及时发布了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后续根据对申请人房屋和人口调查情况制作了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与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信息公示榜。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依法履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株洲市滨江南路普通商品房储备地块用地项目,于2012年1月12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5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2014年1月9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同年2月14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项目发布公告后,因园区规划调整、产业项目调整及业主单位资金等原因,征拆工作进展较慢,直至2020年7月仅完成3.942亩,尚有77.9565亩土地未完成征拆。由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市政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于2021年10月27日对剩余的77.9565亩未征拆土地重新发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政征安【2021】第064号)。申请人系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南塘社区居民,其两栋房屋位于剩余未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其中征7#房屋办理了株县21B集用(96)字第9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占地面积110㎡,建筑占地面积110㎡),征8#房屋办理了株县21B集用(89)字第3-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载用地面积154㎡,建筑占地面积124㎡)。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征收部门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滨江南路普通商品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三榜(南塘社区)(第二批次)》,认定申请人户安置人数4人(户主王清明、妻子王伏清、大女儿王姣姣、小女儿王必慧),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增加安置指标1人,享受建房资格补助2人;同日发布《滨江南路商品房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南塘社区)(第二批次)》,认定申请人征8#的房屋占地面积413.33㎡,建筑面积690.49㎡,其中合法面积248.00㎡,违章建筑面积442.29㎡;未建第三层面积124.00㎡。2022年9月1日,征收部门发布了《滨江南路商品房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二批次)(南塘社区)修正榜第四批次》,认定申请人征7#的房屋占地面积416.01㎡,建筑面积750.52㎡,其中合法面积220.00㎡,违补面积99.75㎡,符合建房资格人按45㎡/人调违补面积90.00㎡,违章建筑面积340.77㎡,未建第三层面积10.25㎡。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征地偿安置告知书》。经复核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决定对申请人上述两栋房屋实施征地拆迁并补偿(助)各项费用共计贰佰贰拾贰万柒仟玖佰陆拾叁元整(¥2227963元整)。申请人拒绝签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现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案涉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依法进行了张榜公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利。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根据房屋现状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房屋现状调查和评估、未听取其意见的问题。经审查,2019年7月28日,土地征收部门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调查,申请人签字认可。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0日、201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27日,征收部门4次与申请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协商。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行政复核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因此,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不符合事实。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头部款之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时与土地现状调查一并开展,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之前作出。本案中,案涉征收项目在2021年就已经获得了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并于2014年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202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新增要求。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违反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内容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并结合房屋现状调查情况,对房屋的合法面积及安置人员资格进行了认定并进行了三榜公示,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2021年10月27日,市政府按蕞新的补偿政策标准发布了株政征安【2021】第06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向申请人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并经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复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株天政征补【2022】4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