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城罚决字〔2024〕第岳T026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渣土(砂砾土)且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属于未经核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
证据一: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胡**未经核准违法运输渣土;
证据二: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胡**未经核准违法运输渣土;
证据三:当事人在现场照片上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胡**未经核准违法运输渣土;
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潭城罚先告字〔2024〕第岳T0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违法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头部次运输渣土,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头部款和《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账号:165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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