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头部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株洲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 接受奖励的主体是指为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引荐人。包括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聘请的招商引资中介或代理机构、经济顾问、招商顾问以及其他为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含高新区、天元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前款所述招商引资中介或代理机构、个人在协助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本着合法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介绍并努力促成投资到位,据此获得奖励。
第五条 一个项目的奖金只支付给一个机构或自然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则由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奖励。
第六条 接受奖励的先决条件是上述机构或自然人以合法手段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并促成在株洲高新区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社会事业(含三产)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直接为株洲高新区本级财政创造税收收入或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捐赠,引进区外优惠贷款,引进区外金融机构为株洲高新区企业发放贷款的,由受益方和中介方协商确定奖励的方式和额度,奖金由受益方提供。本项内容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特定企业和项目发展的专项基金、经费和优惠贷款,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专项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贴息贷款和“科技三项费”等。
第八条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为注册到位资金的2-8‰。中小项目的奖励原则上申报并兑奖一次,以申报奖励时认缴的注册到位资金为准,申报奖励以后同一投资者新到位的投资金额或将来的新增投资不再奖励;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分期奖励。
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及院士项目,奖励标准为8‰。世界500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富》杂志中文版网站()当年发布的名单为准。若当年当时未发布,则以蕞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奖励标准为6‰
第十条 对社会事业、农业开发项目,按注册到位资金的4‰计算奖金;对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投资项目,按3‰计算奖金;对房地产投资项目,按2‰计算奖金。
第十一条 要求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资金后(不含第七条所述范围),及时到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填写《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备案表》(见附表一),以示备案;中小项目在其建成投产年度,大项目在其建设年度,由备案者到株洲高新区招商局填写《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表二),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二、投资者出具的引资人确认证明书;三、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影印件;四、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株洲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于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集中讨论上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和发奖时间、方式等。
第十四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者,高新区都将追回奖金、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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