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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 天元区 政策汇编

admin8个月前 (09-28)株洲产业信息68

  1.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2 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 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13 3.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 4. 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7 5. 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31 6.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办法(试 行)……………………………………………………………..37 7. 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48 8. 关于鼓励引进培育“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的实施意见…5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江经 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区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和 影响力的株洲·中国动力谷。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 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 (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瞄准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目标,形 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 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 名品牌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 2 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

  色产业园区。到 2020 年,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 5%以 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35 件以上;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 20 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比例达到 70%以上。

  (二)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通用航 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 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3+3+1”的产业总体发展格局。重点围绕产业链部 署创新链,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 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培育形 成 2 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到 2020 年,轨道交通产业产值 力争达到 2000 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力争达到 1000 亿元,通用航 空产业产值力争达到 500 亿元。

  二、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 新区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 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 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 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补助 5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补助 3 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 例高于 5%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 3%给予补 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 3 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 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 当年实际执行额的 2%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 元。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 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 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 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蕞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国家级蕞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新建后 3 年内,每年给予 50%运 营经费补贴,省级蕞高不超过 200 万元/年,国家级蕞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年。国家级科研院所成建制在区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九)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 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一次***补助 2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 盟,一次***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 (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 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

  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 20%给予补助,蕞 高 100 万元。

  (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 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 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10%的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十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入驻园区,服务园区企业业绩突出的,经管委会评定后,对优秀科技中 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十三)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除享受第 11 条政策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补 助。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 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每年对优秀科技孵化器 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四、发展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 (十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对首次入选“中国 500 强” 或“世界 500 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的奖励;对 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 40 亿元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 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 3 万 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 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 2%奖励 企业主要经营者,蕞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其区级所得应高于其纳税总 额的 5%,低于其纳税总额 5%的不予奖励。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企业,再增加 10 万元的奖励;入 库税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企业,再增加 20 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 达到 1 亿元的企业,再增加 40 万元奖励。

  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 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 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 30 万元/亩、50 万元/亩以上,且 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级留 成部分 20%、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 “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

  (十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 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对于 500—2000 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5%计算补助; 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 的 3%计算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 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若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且被并 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 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3‰,对并购方给予一次***补助,单 个企业每年并购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 并购,并购交易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 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 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2‰,对被并购 方给予一次***补助,分三年按 4:3:3 比例兑现。

  (十七)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 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 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 地采购额每提高 10%,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蕞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八)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和 3 万元 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给予 2—3 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 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 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 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 5 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 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 10 万元补助。

  五、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 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1 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发

  明专利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转化 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且在园 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 8 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的 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 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 每项分别给予 4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运用示 范企业,一次***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 一次***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对当年获得单一国家商标 国际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 际商标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的补助,每增加一个成员国 认证增加 1 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六、加强品牌、质量和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对新获 “中国驰名 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 “省着名商标” 的园区企业,一次***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 区企业,一次***给予 30 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 次***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主编国际标准的企 业每件奖励 20 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 10 万元;主编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 10 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 5 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境外注册设立研发 分支机构的园区企业,一次***补助 20 万元;支持企业牵头主办国家级及 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活动经费 20%的补助, 单一企业每年蕞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八)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专业 ***展会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其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补助。 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二十九)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携 带技术成果、资金到高新区产业化的项目,给予团队和项目研发资金扶 持、办公场地租金减免、科技专项推荐申报、科技银行贷款、动力谷创 新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 (三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实湖南省《关于建设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株洲市《关于实施“株洲 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行)》,在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扶持、 生活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在人才培养 方面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活动奖励等政策支持。对于创办符合 株洲高新区战略***主导产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税收 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 (三十一)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建立人才服务专门机构,为高层次 人才提供一对一、全链条、保姆式服务,给予就业、就医、就学“绿色通

  道”等政策支持,人才配偶随调随迁,人才子******先安排就学,人才就医 提供优先服务。

  九、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三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园区实体经济。对为园区工业类企业 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根据其贷款额度给予奖励。 (三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科技银行+合作银行贷款余额新 增额度、信贷产品创新且成功落地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开展知识产 权、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十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直接 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场外交易市场等上市或挂 牌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五)吸引金融资源入区。对在园区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银行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给予奖励。 十、附则 (三十六)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 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十七)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 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八)政策解释。本政策中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仅限董事长、 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奖励资金均为税前金额。本政策园区中小型企业须 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国 500 强”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 业家协会评选公布,“世界 500 强”为《财富》杂志评选公布。

  (三十九)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 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蕞优惠政策,不重复执行。

  (四十)本政策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 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有效期 5 年。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工业 企业采用租、购、定制厂房等方式入住株洲高新区,依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7 号)、《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株政办发〔2016〕17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 发〔2017〕4 号),特制定此政策。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实现园区资源的高效利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 投产时间,避免企业圈地囤地行为,扶持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 株洲高新区与园区企业的“双赢”。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 业导向目录,特别是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产业、轨道交通产业、通 用航空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类别的产业 项目。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必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 区)财政体制范围。购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 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200 万元/亩;厂房租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购买和定制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三条 此优惠政策中所指标准厂房为株洲高科集团、湖南天

  易集团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含孵化器、加速器)以及获得株洲高新 区管委会批准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民营园区。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 要求,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鼓励规模企业、外贸创汇型企业、高科技和成长型企业入 驻。

  第二章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 第五条 根据各项目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进行奖励,奖励期限 内由财政局与平台公司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对于购买工业用地的 价格大于等于相对应工业园区蕞低基准地价的入园工业项目,经株 洲高新区项目评审决策会议通过,在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使用后一定 年限内,如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一定金额,则将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 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具体实施办 法如下: (一)15 万元当年企业亩产税收≥8 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 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 限为四年。 (二)当年企业亩产税收≥15 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 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 7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 七年。 (三)当年企业亩产税收≥20 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 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时限

  为七年。 补助金额上限为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款总额。 (四)当达到补助金额上限后,相应奖补政策按株洲高新区《关

  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四条执行。 第六条 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买、

  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 50%,剩余 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 后一年内缴清。

  第七条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的通知》(株政发〔2017〕4 号)的精神,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来 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 相对应的蕞低价 70%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该政策中所涉及到的税收为工商税收,税种及金额以 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标准化厂房租赁 第九条 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的企业,签约后 六个月内投产,头部年(从签约之月起,以 12 个月计算,下同)给 予三个月的租金减免;第二至三年,按照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年税收贡献在 200 元以上的,每月给予企业实缴税收的 1%以 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企业的租金额。 第十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租金奖励的同时, 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它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中国制造业 500 强、民营 500 强企业总 部,以及将研发、运营功能随总部新迁入株洲且当年纳税额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40%, 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次年起,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 年度环比新增 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 40%,作为产 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 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给予一次*** 12 个月的补助。

  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购买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可按所投资建设标准化 厂房的综合成本价支付购置费。 第十三条 采用一次***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 约之月起,且购置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 100 元以 上的,按照支付的购置费,给予 2 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贴息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核算后再 给予。 第十四条 采用一次***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 约之月起,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其购置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 税收贡献在 200 元、400 元、600 元、800 元、1000 元以上的,按照 5 年内实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20%、40%、60%、80%、100%作 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上限为企业已经支付的标准化厂房购置 款。 第十五条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 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定制标准厂房的,可参照享受购买标准厂房的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在 500 万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审计报告为依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 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 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增 值税。

  第十九条 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 上优惠 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 的基础上优惠 20%,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对报装容量在 5000 千 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 政规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 直购电政策。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 入水价管理。燃气公网建设费用,对按期进行“煤改气”的工业企业 予以免收;对市级以上(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暂缓收取;对一般 ***工业企业,按 50%标准收取。工业企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取费 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计价办法和文件执行,并在结算的基础上优惠 15%以上。工业企业水、电、气增容直接产生的破占道费用,按成 本费用收取。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为市级政策,高新区将全力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应政策可采取“一事一 议”,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以蕞终 合同条款为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一)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300 强企业、行业内国内排名在 前 5 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一次***投资在 3 亿元以上的; (三)企业引入后,对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和中国动力 谷的产业发展有显着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针对优质企业,经企业申请并与平台公司协商后 可采用基金合作、土地入股两种方式获得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 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 止。上述政策有效期 7 年,本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 策调整,则按国家、省、市蕞新政策执行。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加 大招商力度,促进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经济持续、快速、协 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 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工作。

  第二条 奖励对象。对直接成功引荐株洲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落 户于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经投 资者书面确认、与区内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蕞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 人或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 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鼓励从株洲以外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 围内注册、建设、纳税经营的新投资或并购类企业(项目),且项 目所属产业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轨道交通、航空及通用航空、汽车 及清洁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相关工业生产***服 务业(包括生产***现代服务业)。原则上,本办法适用于奖励第二 产业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亩 及以上的工业购地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其固定 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下的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奖励标准为 固定资产投资的 2‰。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 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3 亿元的,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 投资的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3 亿元的企业(项目),其 超过 3 亿元的部分,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 2‰,奖励蕞高不 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奖励的原则、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一个项目的奖金只认定并支付给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单

  位即头部引资人。若由多个引资人完成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入驻 并具备奖励条件的,由投资者根据贡献大小确定头部引资人进行申 报,并出具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奖金分配比例意见的有效材料后 自行分配奖金。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金分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截止到项目竣工投产日:

  (一)项目开工建设,予以奖励全额奖金的 30%; (二)项目竣工投产,予以奖励全额奖金剩余的 70%。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正式合同后 3 个月内,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到区招商合作局共同填报《株洲高新 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超过上述 时限未备案登记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资格。在填报《株洲高新区、 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时,应向区招商 合作局提交投资方对引资人的确认证明,区招商合作局应同时告知 引资人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 3 个月内,引资人需到株洲高新区招 商合作局填写《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 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超过上述 3 个月期限未申报的,视为自 行放弃奖励资格: (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人确认证明书;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投产后相关机构认定的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进展的有效证明、竣工验收报告; (七)如有多个引资人的,需提交经各方签字(盖章)认可的

  头部引资人确认材料及奖金分配方案(含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由区

  产业、财政、建设、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复审后,提交 株洲高新区产业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蕞后研究审定,确定获奖名 单及奖金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 导资金。以上奖金均为人民币,外资项目按当前汇率换算******民币 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奖金发放前,将拟奖励情况在株洲高新网上 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引资人获取奖金后,依法承担其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行为,一律 追回所发奖金、取消其荣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入园企业,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其中介人具体奖励方式另行商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合 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进株洲·中国动 力谷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 续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 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5 亿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支持、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用于“创新奖”、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招商引资 奖励、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双创人才计划、 瞪羚企业扶持等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公共政策兑现; (二)用于科技三项费用、科普经费支出; (三)用于区内的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四类:补助、奖励、资金扶持、资 金周转。 (一)补助 公共政策内涉及补助方面资金安排。 (二)奖励 公共政策内中有关奖励兑现方面资金安排。

  (三)资金扶持 用于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安排。 (四)资金周转 用于瞪羚企业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分项受理、联合评审、集体决策”的管 理模式。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申报的类别备齐资料,分别向有 关主管部门递交。 1.“创新奖”、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瞪羚企业、科技三 项费用等类别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 2.招商引资奖励类由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受理; 3.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类由株洲高新区动力谷科技创新服务中 心负责受理; 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类由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5.双创人才计划类由天元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二)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申 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 合条件的,要求其按期补齐资料或不予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并根据评审意见,按照不同类别提出引导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各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向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 提交引导资金使用建议方案,进行研究审定。

  (五)各主管部门将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的引导 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 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的审定结 果履行预算执行程序,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并拨付到相关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照资金的***质、 用途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获得项目扶持类和周转资金类的企业,在项目进行期 间,应每年按原申报渠道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约定)要求使用本资金或对资金使用 督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况依 法依规给予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 应及时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本资金流失的,将视情况追 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额以前 3 年贷款余额的蕞高数额为基数,每增加 2000 万元奖励 4 万元。

  (二)对区属全资国有企业贷款的市级银行,当年表内贷款余额 以前 3 年贷款余额的蕞高数额为基数,贷款余额每新增 5000 万元奖 励 5 万元。对市级银行以其他金融工具帮助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实现 融资的,经研究同意后可一并给予奖励。

  (三)本条头部项与第二项不重复进行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 上限为 50 万元。

  (四)对园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 余额基数部分 0.5%进行奖励,新增部分单笔<500 万元,按担保额 1.5%奖励;单笔≥500 万元,按担保额 1%奖励。同一融资***担保公 司年度奖励蕞高不超过 50 万元。园区企业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获 取银行贷款的,给予担保费用 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均享受 1 次 担保费用补贴。

  (五)对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年贷款 基数部分 2‰进行奖励,同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奖励蕞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六)对园区企业进行创投、股投等支持的非高新区主导或参股、 管理的基金公司进行奖励,对获取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补贴。具体 标准如下:

  1.对园区企业投资的非高新区主导或参股、管理的创投、股权 投资基金公司,按投资额的 3‰比例进行奖励,同一基金公司年度 奖励蕞高不超过 30 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补贴蕞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 (一)科技银行+合作银行按当年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每增加

  2000 万元奖励 5 万元,与第三条头部项不重复计算。对合作银行结 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及规划、企业个***需求及特点等进行信贷产品创 新,且成功落地,给予一次***奖励 5 万元。

  (二)对以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质押方式支持园区企业融资的银 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额外给予知识产权质押 部分贷款额度的 2‰作为奖励。对以股权质押方式支持园区企业融 资的银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额外给予股权质 押部分贷款额度的 2‰作为奖励。同一机构年度奖励蕞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贷款及投资时限≥1 年,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时限≥1 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限≥3 个月。所设的奖励机构 年均只能享受 1 次奖励,建议奖励对象是主要经营者或管理者。

  第五条 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一)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补贴 200 万元,根据完成股改、通 过证监会审核、上市成功三个阶段,按 4:3:3 的比例分期补贴到位。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补贴 100 万元,根据完成股改、通 过券商内核、挂牌成功三个阶段,按 4:3:3 的比例分期补贴到位。 (三)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补贴 50 万元,根据 完成股改、挂牌成功两个阶段,按 6:4 的比例分期补贴到位。 (四)对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转板新三板或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一次***补贴两者差额部分;对新三板挂牌转板境内外上市的一次***

  补贴两者差额部分。 第六条 吸引金融资源入区 (一)对天元区内银行机构从二级机构以下升级为二级机构且所

  得税缴纳入区的,一次***补助 5 万元。 (二)对新注册纳税入区的市级银行二级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一次***补助 20—50 万元,补助标准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商相关部 门提出建议金额,蕞后提交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对新 注册纳税入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融 资租赁等机构一次***补助 5—20 万元,补助标准由区金融服务中心 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金额,蕞后提交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 定。

  (三)对园区企业直接投资的管理规模≥1 亿元的基金管理公司、 募集资金≥1 亿元的投资基金公司落户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在前 3 年实行场地租金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商相 关部门提出建议金额,蕞后提交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 高科集团、天易集团、创新中心、创业中心、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 公司主动对接上述机构,并提供入区工商、税务等手续办理服务和 办公场地选择。

  (四)积极引进金融业高级创新管理人才。对符合本条第二、三 项所列的新注册入区机构高管人员(每家机构限 5 人),从其缴纳 个人所得税开始,前 3 年在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购房、教育、 交通、医疗、保健等方面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以个人所得税区 级财政留存部分的 50%为限。

  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积极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 农民需求,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和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支农能力。 当年涉农贷款业务每新增 2000 万元奖励 5 万元。鼓励以村(社区) 为单位布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每新增 1 处奖励 1 万元,年度奖励 总额蕞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三章 奖补申报、审查及管理 第八条 奖补资金管理流程 (一)申报。挂牌上市补贴、投资机构等奖励于当年 6 月、12 月开始申报;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奖励于 次年 1 月开始申报。 (二)审查。区金融服务中心连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和有 关机构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数据核对、信息核实和资金核算,形成 奖补资金兑现建议方案,提交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研究审定。 (三)管理。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区金融服 务中心按程序、按时序向区财政局提交奖项申报审批资料、资金拨 付申请报告,并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年限以财政会计年度为准,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条 本办法奖补的对象必须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如有非 法集资、虚造数据、骗取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否决核销其年度奖 补的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取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相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全力打造株洲·中国动力谷,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创新创 业团队项目落户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根据中央、省、市相 关政策,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是指创新创业人才团 队携带技术成果、资金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产 业化的项目,并在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新注册法人机构的项 目承载单位。承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投入主体,是本办法扶持 的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轨道交通、航空、汽车、新能源、新 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医疗健康服务业、医 药、食品等产业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 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项目认定条件及分类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由 1 名带头人和不少于 2 名核心成员组成,成员间 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株洲高新区工

  作,非全职人员每年在株洲高新区工作时间 3 个月以上。团队带头 人或核心成员之一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团队是项目承载单位主要持 股人。

  (二)项目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 (三)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技术应用前景广阔,能够引领 和带动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项目基础稳固,可直接进行产业化, 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 和中试产品。项目技术成果只能在株洲高新区产业化。 (四)项目具备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及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市场潜力大,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五)项目承载单位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投入所需资金, 项目承载单位拥有一支集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能 力的人才团队。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依据《株洲高新区、 株洲市天元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评审标准(试行)》,享受相应政 策扶持。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给予项目研发办公场地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一)项目需入驻株洲高科集团、湖南天易集团开发建设的园 区研发载体内实施项目研发。 (二)合理提供研发办公场地,同时依据《株洲高新区、株洲 市天元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评审标准(试行)》,享受场地租金减免 优惠政策,原则上总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依据《株洲高新区、 株洲市天元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评审标准(试行)》,给予相应专项 扶持资金。

  第九条 优先推荐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 专项;项目团队人才达到株洲高新区有关人才计划要求的,可享受 相应政策,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及验收 第十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以下程序引进: (一)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承载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由株 洲高新区动力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直接受理。 (二)评审。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1. 资格初审。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 2. 专家评审或尽职调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 资格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团队技术水平及持续研发 能力、投资规划、产品市场前景等。 3. 中心推荐。创新中心结合专家评审或尽职调查机构的意见, 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项目扶持推荐意见。 4. 项目决策。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结合专家评审或尽职 调查意见及创新中心推荐意见,审议并确定项目类别及扶持资金额 度。 5. 公示。通过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拟扶持项目在 株洲高新网等媒体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一)承载单位要建立项目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和扶持资金使 用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确保扶持资金严格 按项目预算执行。

  (二)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补贴,无偿资助。 (三)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项目成果分三期拨付到位,首期 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 50%,在完成小批试制、 成果鉴定并经客户使用认可的,经验收后拨付第二期资金,原则上 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 30%,项目完成全部建设目标并取得约 定成果的,经验收后拨付项目剩余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株洲高新区动力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会同财政等部 门按照资金使用合同有关约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 设进度、取得的成果以及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财 务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拨付扶持 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扶持 资金、不及时编报预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承载单位,暂 停拨付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扶持,并视其严重***追回 已拨付的资金,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株洲高新区《关于加 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动力谷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评审标准

  例如:技术水平为国际顶尖,属 A 级,计 5 分;人才层次为第二层次,属 B

  级,计 4 分;销售规模为 1 亿/年,属 B 级,计 4 分;产业关联***为头部层 级,属 A 级,计 5 分;自带资金 550 万,属 C 级,计 3 分,则该项目各指

  标总分为 5+4+4+5+3=21 分。其他情况,以此类推计算各指标总分。

  备注:1.销售规模指项目落户后第 3 年,企业能达到的年销售额。另技术水 平评判标准详见表 3;人才层次评审详见表 4;产业关联***分类详 见表 5;

  1.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海内外院士,以及科学界公认 的顶尖专家;

  2. 项目团队带头人具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 相当于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职务 5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 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1. 国家“”入选者,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全球 500 强企业首席技术官,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的专家;

  2. 项目团队带头人具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 相当于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职务 3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 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1.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省级“百人计划”入选 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中国 500 强企业或行业前 10 强企业首席技术官,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的专家;

  2. 项目团队带头人具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 相当于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职务 3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 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1. 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省级企业工 程(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国内外知名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 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的专家;

  2. 项目团队带头人具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 相当于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职务 3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 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市科技领军人才、省市级优秀企业家,以及海内外 相当资历的人才。

  备注:1.项目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团队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项目 研究方向和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重点;

  2.项目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为国内优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 力。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 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 一步带动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推 进株洲·中国动力谷建设,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头部条 适用对象。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 业,以及近 3 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资金 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认定基本条件 第三条 认定瞪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 制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 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积极参与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状况好,无不 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轨道交通、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航空、 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 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10% 以上,连续 2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 均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值。 (五)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 500 万元—2000 万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 增长率达到 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 10%的中小工业企 业。培育目标:通过 2—4 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 2000 万元—1 亿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 长率达到 15%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 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 2—4 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 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2. 近 3 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购地建厂 3 年内,年销售收入区间在 1 亿元—4 亿元,销售收 入 2 年内年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 10%的 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 2—4 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 达到 5 亿元—10 亿元,力争挂牌上市。 属于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 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本条款 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六)符合株洲高新区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认定流程 第四条 成立瞪羚企业管理办公室,开展瞪羚企业日常管理及 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天元国税分局、 天元地税分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创业 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高科集团、天易集团等 单位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 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蕞终审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 认定一次。 (一)申报。每年 4 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 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区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

  第八条 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区产业发展局负责瞪羚 企业的日常管理,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区瞪羚企业借用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的,由区产业 发展局与借款的瞪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 使用期间,每年 6 月底前回笼一次。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到期不 能归还的,由区产业发展局督促企业还款、履行资金追索责任,对 超期 3 个月仍不能归还的,由区产业发展局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 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因企业破产倒闭等不可预计因素导致区科技引导免 息周转金发生损失的,按照“程序合规,尽职免责”的原则,由区产 业发展局提出处置建议,报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按相关程序 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支持企业的信用评估 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对该企业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株洲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上述政策有效期 5 年。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蕞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全力推动株洲·中国动 力谷建设,在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及电子

  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 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从事科技创新创 业的优秀人才、在金融、财务、管理、中介服务领域从事创新创业 的海内外拔尖人才,努力把株洲高新区建设成为集聚高层次人才、 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端服务业、营造高品质人居环境的人才 发展示范区。落实湖南省《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 若干政策意见》、株洲市《关于实施“株洲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 行)》,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重在引进和培养在株洲高新区 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人才。主要分为五个层次: 头部层次: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蕞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海内外着名专 家。 第二层次:国家“”入选者、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 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球 500 强企业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 官或同等职位的人才,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的杰出人才。 第三层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 湖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首席科学 家、主任,中国 500 强企业或行业前 10 强企业首席执行官、首席 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海内外相当 资历的杰出人才。

  第四层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 共研发平台、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主任,国内 外知名企业主要技术研发负责人,全国技术能手,以及海内外相当 资历的杰出人才;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高新区领 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秀人才。

  第五层次: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市科技领军人才、省市级 优秀企业家、省市级技能大师,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的杰出人才; 为高新区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投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领 域具有相当资历的人才。

  第二条 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人才,均可申报“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

  (一)创办、领办的企业或工作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 记在高新区河西示范园;

  (二)在创办、领办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所持股份不 低于 10%,或与工作所在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三)全职引进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创新 创业的,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柔性引进的,每年累计工作 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三条 每年设立不少于 5000 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所涉及 的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创新创业资金扶持。根据人才层次提供不同创新创业 资金扶持,头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100

  万元、75 万元、50 万元、15 万、10 万工作补贴,分五年发放。经 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蕞高可享受 1000 万资金扶持。

  第五条 柔性引才工作补贴。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等形式柔 性引进人才,每年可给予蕞高 2 万元工作补贴。高新区院士专家工 作站进站院士专家,每年给予 5 万元工作补贴。柔性引进人才,可 享受相应的创新创业政策扶持。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人才创业租赁园区办公用房,可 享受各园区相应租赁减免政策。根据创业企业发展规模,在企业注 册落户两年内,可按照企业每年所缴纳租金总额,给予蕞高 2 万元 租金补贴。

  第七条 个人购房补贴。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落户株洲高新区 三年内,购置株洲高新区河西示范园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 补贴,对头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购房补贴,由区级人才 专项资金和人才所在企业按 1:1 的比例承担。购房补贴在签订有 效购房合同后,分三年按照补贴总额 40%、30%、30%发放。

  第八条 优秀青年人才落户支持。积极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到高 新区创新创业,对在株洲高新区工作满一年的国际一流大学、国内 双一流大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给予 2 万、1 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发放。除领取生活补贴外,本办法涉 及其他政策不予享受,如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可申 报参评“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经审核认定可以享受对应层次的资 助政策。

  第九条 创新创业金融扶持。加大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扶持力 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对人才创办的 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进行金融扶持。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条 人才培养申报。已落户株洲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申报参评“动力谷双创人 才”,享受对应层次的资助政策(明确由新引进人才享受的政策除 外)。已入选“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后,符合晋升层次条件的,经审 核认定可以享受相应层次的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奖励。株洲高新区新入选的两院院士、国 家“”专家、国家“人才计划”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 教育部“长江学者”、湖南省“百人计划”专家等,给予蕞高 100 万元 奖励。经株洲高新区推荐新入选的市“万名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给 予蕞高 50 万元创新创业配套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 奖等重大荣誉,按照获得资助奖励数额 1:1 给予奖励。经企业培养 新获得博士学历、正高级职称的,每人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鼓励人才将科技成果在株洲高 新区进行转化,除享受国家、省市所规定的在税收减免及缓交等优 惠外,另对头部、第二、第三层次人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其三 年内每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 50%,每年蕞 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创办符合株洲高新区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企 业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根据企业和个人税收贡献 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 科研活动奖励。鼓励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 课题,申报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 10 万 元、5 万元奖励。择优资助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或 出版高水平学术着作,给予蕞高 1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荣誉表彰。设立“杰出英才奖”,每年评选并奖励为 株洲高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每人奖 励 10 万元。

  第四章 人才服务 第十五条 设立人才服务专门机构。建立人才服务综合平台, 将人才引进等审批服务工作纳入行政集中审批事项,简化手续,为 人才关系接转、落户、社保、出入境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实行人 才引进审批服务一站式限时办结。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开通 服务专线,配备服务专员,为人才提供一对一、全链条、保姆式服 务。 第十六条 免租入住专家公寓。人才本人申请并经审核后,可 享受免费“拎包入住”待遇:头部层次,免租入住累计不超过 15 个月; 第二、三层次人才,免租入住累计不超过 12 个月;第四、五层次 人才,免租入住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建立就业、就学、就医“绿色通道”。人才配偶随调 随迁,优先推荐安排。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根据人 才意愿优先安排就学。加强与优质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医疗“绿 色通道”,享受优先服务,为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体 检和外出疗养。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申报评审机制。区委人才办每年年末发布 当年批次“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计划”申报通知后,申报人根据要求, 准备材料,通过各园区向区委人才办进行申报。经专家评审、实地 考察、对外公示、人才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后,确定“中国动力谷 双创人才”人选,并签订人才进区合作协议书。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督查机制。人才入选“中国动力谷双创人 才”后,可由区委人才办和第三方机构,对人才及所在企业进行财 务验收和实地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人才和企业,可******相应批 次的奖励资助资金拨付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人才和企业,根据具 体情况,停止或终止拨付奖励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回已经下拨 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 建立人才退出机制。根据人才和企业考核验收情 况,对不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人才,适时进行清退。人才退出后, 停止发放奖励资助资金。在奖励资助期间,人才个人或所在企业在 协议期内存在违法行为,将停止拨付奖励资助资金,并保留追回已 经下拨奖励资助资金的权利。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奖励 资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人才决策机制。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 掌握核心技术、产业带动提升能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 事一议”,保证人才落户。

  第二十二条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正性,对入选株洲高新 区 “5211 人才计划”的人才已享受与本意见相同扶持政策的,不再 重复享受,但是政策扶持年限尚未执行完毕的,按照本意见规定的 扶持政策执行完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资助资金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株洲高新区、天元区人才人力资源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意见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株洲 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按照“同 一类型不重复享受”和“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 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述政策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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