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十条政策》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股权投资发展相关精神,加快我区股权投资业发展,吸引资本资源聚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引进并扶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区内租赁的办公用房,自营业当年起,前3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为500平方米以内;高于5亿元(含)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内;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内。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区内自行装修办公场地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装修支持,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地方财政实得的8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自首笔基金退出之日起3年内,对持股机构及持股人员按其退出额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实得的80%给予奖励。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引进的产业项目,按照产业项目前3年地方财政实得的8%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区管委会合作举办产业相关的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蕞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且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的80%。
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注册地在区内的企业,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其基金管理公司资助,明股实债类投资不予资助。单家基金管理公司蕞高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各类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员,自工商登记在本区或注册地迁移到本区之日起5年内,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3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6%予以奖励,基金管理人员的分红收入不纳入税前工资薪酬享受6%的奖励;对地方年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基金管理人才,其个人工资薪酬形成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当年全额给予奖励。每个基金管理公司可申报5人。以上人才政策之间不可重复享受。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区内购买自住房屋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奖励。
(一)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投资者个人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我区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含融资性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申请条件。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若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扶持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由区国资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如无新政策,本政策继续沿用,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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