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建宁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开发区提供“五通一平”的熟地,投资者可按投资先后顺序在规划的功能区内选择用地。根据投资额度,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所需用地按每亩5.6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3000万元的按每亩4.8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4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按每亩5.6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项目投资200-500万美元的按每亩4.8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亩4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土地使用年限50年,取得产权证后土地、厂房、生活设施可依法转让或抵押出租(转让后工业用地性质不变)。
项目建设期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或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在一年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在二年内建成投产。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闽政[2008]4号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开发区内的新批办企业(指文件发布后新办企业),可实行先土地招拍挂摘牌入园,后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但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土地摘牌价的50%,剩余出让金在6个月内交清。
投资业主或企业可以购买开发区内国有土地,按园区规划要求建设通用厂房招商引资或将厂房租赁给投资者,但土地出让价不低于每亩4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
为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及扶持高税性企业发展,建宁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指文件发布后新办企业,不含本地范围内的企业搬迁入园)正式投产后五年内,每年按企业实际用地(以土地出让面积为准)每亩产生的县级税收0.5万元为基数,超过该基数的部分第1至第3年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60%、第4至第5年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40%,通过县企业发展基金安排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但总返还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摘牌价总额的80%。
引导和鼓励在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县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企业自主开发或产学研联合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或重大生产性的项目,县政府给予特别扶持和奖励。
凡一次性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业主,由县政府发给客商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客商证实行一年一定。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