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L-2号)
荷塘区龙腾盛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PCUKM1T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2022年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接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厂房土石方工程服务期间,将废弃的砂土倾倒至株洲易力达机电有限公司围墙处,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3月2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头部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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