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一览
株洲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包括保障对象,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支持政策等,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1)保障对象。主要保障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产业工人、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职工居住问题。
(2)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一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并报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同意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是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保障。
三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和住宅改造装修项目应符合选址合理、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六是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闲置、长期空置和尚未配租的公租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报省住建、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县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下达。
三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是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采取装配式建设装修等绿色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建设,优先给予审核审批,优先纳入奖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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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资料交至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102室。
一次性创业补贴,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资金发放到社保卡银行账户,个人持社保卡经银行渠道领取。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般20个工作日内到账。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蕞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株洲一次性创业补贴在申请通过后按照申请项目一次性到账申请资金数目,个体工商户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2人以上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详见正文。
株洲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人只可以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多次申请视为无效,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2023株洲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申报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2023株洲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2人以上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5人以上的(在校生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3人以上的),按20000元/户的
2023株洲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表、申报对象基本信息资料、正常经营佐证资料、信用佐证资料等,具体详见正文。
2023株洲市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是在株洲市登记注册的创业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株洲市毕业生租房补贴,补贴方式由现按家庭成员补贴调整为按户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月/户。
株洲毕业生申请租房补贴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手续、补贴标准、所需材料等,具体详见正文。
株洲市租房补贴申请需注意这些要求,办理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具体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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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株洲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包括保障对象,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支持政策等,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1)保障对象。主要保障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产业工人、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职工居住问题。
(2)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一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并报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同意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是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保障。
三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和住宅改造装修项目应符合选址合理、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六是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闲置、长期空置和尚未配租的公租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报省住建、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县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下达。
三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是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采取装配式建设装修等绿色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建设,优先给予审核审批,优先纳入奖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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