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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年)》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8)株洲产业信息16

  现将《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现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建成‘一带一部’开放发展先行区”目标,结合开放崛起大势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点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履行协议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投产实现税收的,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自投产当年开始按前3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 补)

  2.对主机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从新引进配套企业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中支出15%用于奖励主机企业经营团队,持续三年,每年蕞高不超过100万。

  3.支持本地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本地企业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3+3+1”特色产业体系且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对于已享受整体政策打包的、成区成片开发的招商项目,具体政策由总承包商自行确定。

  5.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现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是指在本市新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包括增资)(以人民银行现汇为准)。

  6.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项目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或通过股权代持基金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定)。

  7.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招商项目,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蕞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8.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市内税收贡献率前30强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已纳所得税额的市区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人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所做贡献的30%。

  9.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台阶时,按企业对应台阶主营业务收入万分之一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株主要负责人,若当年贡献率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值则按奖励标准50%奖励。获奖企业可自筹资金奖励其他班子成员。

  10.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自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财政贡献率应高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1.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蕞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2.对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之后达到2000万、纳税1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3.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做大政府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担保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园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14.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蕞高不超过3500万元;对达到15-20亿元的(含15亿元),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资金支持;对营业收入达到10-15亿元的(含10亿元),按营业收入的0.7%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为两年。企业可拿出不少于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15.对引进市外客商来株投资兴办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0.3%、0.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0.3%、0.2%,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及时予以兑现。(国家公职人员不享受中介奖励)

  16.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对中国动力谷建设具有强大支撑作用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中介人奖励。(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

  17.充分发挥知名企业、院士、专家的招商作用,对引进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院士、专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中介奖励。

  18.鼓励招商引资与引智并举,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30条措施》及配套政策为新引进企业提供人才支撑。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设立人才专项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国际人才与海外留学人才。支持举办企业高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引进企业急需专家和高层人才。对企业引进的“”、“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补贴,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待遇。

  19.对招商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办”制度,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提供“蕞多跑一次”的保姆式服务,对涉及国家、省相关事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20.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及建设情况,适时召集商务粮食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举行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1.建立招商引资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2.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且税收贡献度在20万元/亩以上或投资强度在200万/亩以上。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23.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市投资10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和有形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前2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对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在现汇2000万美元及以上,每年对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25.奖励兑现按市县园区确定的分担比例承担。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6.所有奖励或补贴如在其他政策(含市级和县区级)中已经享受了的,不重复享受。

  27.涉及政策兑现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园区初审后,提交市商务粮食局汇总,市商务粮食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报市开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市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8.本政策有效期为2017-202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自行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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