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光”、“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期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1,842.5692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807.852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与京东方、合力泰、深超光电、华显光电、帝晶光电、信利光电、联创电子、同兴达、群志光电等国内知名的液晶显示模组厂商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由于下游产品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加之下游客户为了保证其自身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企业运行的稳定性、经营成本的可控性,对供应商的选择均较为严格,一旦与客户建立起稳定的供应关系,客户不会轻易更换,以上因素决定了公司客户集中的现象。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1.94%、91.24%、83.23%和84.24%,占比比较集中。
若公司在上述主要客户的技术、经营模式及价格方面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跟进调整经营策略,或者主要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将对公司产品销售及应收账款及时回收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随着全球液晶显示制造业向我国转移,国内液晶显示行业和背光显示模组行业发展较快,行业内背光显示模组企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国内同行业公司主要
有隆利科技、宝明科技、东莞三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山本光电等。背光显示模组行业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但不排除其他具有相关技术和类似生产经验的企业进入本行业参与竞争;同时,现有同行业竞争对手也存在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和技术创新等方式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市场占有率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而本公司未能在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生产运营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保持优势,则存在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虽然目前显示器市场中仍然以液晶显示技术作为主导,但是以OLED为典型代表的新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新技术相较于液晶显示技术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将与液晶显示技术一道推动显示质量的提升。OLED技术相较于LCD技术具有自发光、厚度薄、响应速度快、对比度更高、易弯曲及视角广的优点,但由于其具有工艺复杂、良率较低、成本较高等问题,OLED显示屏主要应用于高端手机市场,而在占据智能手机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的中低端手机市场中占比较低,但未来如果OLED显示屏突破技术瓶颈、大幅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冲击中低端智能手机领域,将会对发行人的LED背光源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贝能光电生产经营所需的办公用房及厂房均为租赁所得,其中,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物业由于深圳城市化进程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虽然上述房屋及土地权属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且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有权属证明的房产进行,但如果该等未拥有权属证明的房屋被依法责令拆除、改变用途仍将对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8,422.96万元、38,206.64万元、37,870.58万元和32,028.9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0.54%、49.10%、38.08%和41.30%,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超过99%,且
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为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或行业内知名企业。由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相对集中,若主要客户的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公司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2020 年 1 月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针对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球各国政府为切断传染源,纷纷出台限制人流、物流等相关措施,发行人可能面临员工招募难度加大、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物流不畅等问题。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但目前海外疫情形势较为严峻。由于目前尚无法预计疫情结束时间,发行人可能面临因疫情导致的宏观经济波动及行业内产业链上下游的压力,从而对经营业绩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公司的知识产权容易引致第三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如果公司在维护、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失败,导致公司核心的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犯,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起诉发行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存在短期内从赔偿金额请求由399万元增加至5,106.766万元的情况。虽然,根据诉讼代理律师意见,发行人胜诉的可能性很大、赔偿金额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但如果出现败诉结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和潘连兴承诺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应的财产实力满足未来可能承担的赔偿金、案件费用。
此外,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出现其他相关竞争者误认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寻求宣告公司知识产权无效的风险,并因此引致争议和纠纷。如果公司在相关争议和纠纷中蕞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过错方或相关主张未获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支持,公司可能面临承担经济赔偿、停止使用相关技术、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9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二、南极光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南极光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4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南极光”,股票代码“300940”,本次公开发行2,960.6423万股股票,其中2,807.8527万股将于2021年2月3日起上市交易。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60.6423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07.8527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034.7165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投资者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蕞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27,89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52.7896 1.29% 2021年8月3日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蕞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9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1月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9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1,842.5692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8,881.9269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960.6423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4,986.65万元和7,583.09万元,符合“蕞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5栋一层至四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背光源、塑胶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背光源、塑胶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姜发明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3,475.898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9.35%;公司股东潘连兴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3,475.898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9.35%。姜发明先生和潘连兴先生持有发行人相同比例股权,并列为头部大股东。姜发明先生、潘连兴先生及其分别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姜发明先生和潘连兴先生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于2017年8月实施了一次股权激励,2017年8月24日,南极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1,572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800万元增加至7,372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增资各股东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个人所得和家庭积累,资金来源合法。
姜发明 233.100 实际控制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同价格同比例加大对公司投资力度
南极光管理 342.798 实际控制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且为优化股东持股结构,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成立合伙企业对公司增资
梁荣勋 191.672 梁荣勋自南极光成立之日起即任南极光市场部总监,为发行人作出突出贡献,且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徐贤强 110.580 徐贤强自南极光成立之日起即任职南极光,系南极光核心 技术人员,为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为发行人作出突出贡献,且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毛崇文 73.720 毛崇文2017年1月起任南极光财务总监,为规范公司治理引入的职业经理人,且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潘景泉 22.116 潘景泉和张少漩均系长期跟随姜发明、潘连兴创业的员工,自南极光成立之日起即任职于南极光,对南极光创业及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自身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公司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关于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
关于上述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881.9269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960.642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4,849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3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2.7980 2.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2.7980 2.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 泉州瀚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9.8433 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 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武汉紫峰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3.2289 1.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发行数量 2,960.6423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市盈率 19.9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蕞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蕞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蕞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48.0321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116.892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43.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859.3870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592.1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蕞终发行数量为1,524.742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51.50%;网上蕞终发行数量为1,435.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72607831%。 根据《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321,415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82,741,255.4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37,585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为479,584.60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5,246,041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94,539,483.16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1,382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17,634.32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8,967股,包销金额为497,218.9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3%。
募集资金总额 37,777.80万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GZAA50004号)
发行费用 承销保荐费:3,0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费:6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律师费:49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19.58万元(不含增值税)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375.47万元(不含增值税) 合计:4,535.05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67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加上本次发 行筹集资金净额之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67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7年度至2020年度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0GZA503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0GZAA50001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0年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上述报告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采购和销售价格、主要产品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贾文静、龚思琪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贾文静: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金融学硕士。曾参与凌钢股份、易事特、远光软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丹毛、同兴达等IPO项目;岳阳恒立的恢复上市项目;思比科的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较好的财务会计基础及较强的法律分析能力。
龚思琪: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执行董事,澳门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财务管理专业;自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拓维信息、博云新材、株洲天桥、多喜爱、万里马、深圳新星、同兴达、英搏尔电气、中环环保、新城市、天舟文化、信质电机、鞍重股份、湖南茶业、康芝药业等项目的首发;神剑股份并购重组、西山煤电的公司债券发行、深发展次级债发行、莱宝高科、长城电工非公开发行、万里马可转债发行等;岳阳恒立的股权分置改革;得润电子的股权激励;金达照明、威丝曼新三板项目等工作。具有较为丰富项目现场协调能力以及突出的专业技术技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8月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四)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荣勋、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毛崇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瀚睿投资、武汉紫峰、中美共创、伟泰晟弘、聚岚咨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承诺:
1、本人/本企业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如本人/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5、本人/本企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和合伙人变更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头部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头部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蕞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购回的股票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同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姜发明、潘连兴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本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信达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信达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信达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经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过程,项目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释放,因此在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形成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LED背光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LED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量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票的短期及长期价值。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注重对研发人才的培养,重视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以实现科技投入尽快转化为公司产品,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技术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可控费用的合理支出。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经营利润水平。
公司详细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和利润分配政策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不越权干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承诺:将遵守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且未来在审议该股利分配计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确保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
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将根据“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减少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并尊重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后适用),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在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承诺: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2、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2、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导致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
3、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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